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把国家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具体落实到市执法局及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明确每个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促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制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抓好以下主要环节: 一 是领导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在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一把手,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领导则分别在各自分管的执法事项上负分管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专人分管,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本单位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都认识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需要,是改变行政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促使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从而推进依法管理城市进程的重要举措。 三是要弄清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其中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本单位负主要实施责任的,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本单位负配合实施责任的。在此基础上,经常性地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是要弄清本单位内部各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职权与职责,分清责任,各司其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明确地划分行政执法单位各个岗位及其职责,既要克服职责重叠,又要克服职责不分,是确保行政执法单位高效运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为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执法责任人是指市、区执法局在执法活动中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人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一)调查人员的责任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执法局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5、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7、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人员的责任 1、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当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市执法局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期内上报审批; 6、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审批人员的责任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3、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区域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1、每天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2、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执法局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 3、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立案调查处理; 4、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三、督察部门职责 1、对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 2、对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的情况进行督察,督查不依法处理、不及时查处的案件; 3、对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执法队伍的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和队容风纪进行现场纠察; 4、负责检查、督察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昼夜值班制度的落实和110联动快速反应中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5、负责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处理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章行为; 6、查处并取缔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7、完成市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吉林市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结合我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和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支队均适用本制度。 (二)组织实施 各单位分别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单位、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科、督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的情况。(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廉洁自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风纪仪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及效果;(2)行政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3)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填写、装订规范情况。 (四)加减分情形 凡是有下列情形,酌情给予加减分:(1)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2)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较有影响的;(3)受到社会各方面批评,影响较重的。考核中符合上述情况的由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适当的加减分。 (五)季度考评制度 考核评比实行季度考评制度,由考评小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己考评和他人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并填写考评登记表,根据考评登记表由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出考评成绩。 (六)计分 考核评比按照百分制实行计分,考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按考评内容、项目、分数要求进行打分,得出每季度考评成绩。 (七)公布 各单位每季度考核评比成绩以通报形式公布,年度考核评比成绩按各季度成绩综合得出,并按照一定比例评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对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扣分标准 考核评比内容项目扣分标准,各单位根据百分责任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的目的,市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市执法局、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内部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不当或者违法、违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给执法单位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依照本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认定机关与追究机关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市执法局、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市执法局、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执法局、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及各区执法局的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限期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执法责任过错的范围 第一,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4、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5、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7、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幅度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 8、为个人或者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9、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者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者扣留、没收财物的; 12、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3、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执法的规定,擅自委托的; 14、其他应当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二,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者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者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3、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许可或者执行主管领导的指示实施执法活动时造成责任过错,属于应当予以追究过错责任1、2、3、4项情形范围的,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审案人员的责任; 3、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准确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机关应当严格根据过错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确认结果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责任人进行处理。本级一般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本级认定机关认定,并由本级追究机关追究;本级领导班子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上级认定机关认定,并由本级追究机关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究或者由上级追究机关直接追究;对案情特殊或者重大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上级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和追究。 第二,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理。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由各级认定机关受理,任何人有权向各级认定机关举报或者投诉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各级认定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认定机关。 2、调查。认定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责任过错范围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被调查人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并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阻挠调查工作开展。认定机关立案后,应当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对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认定。认定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和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相关追究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4、追究。追究机关根据认定机关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按照处理决定的追究种类和方式对被追究人予以追究,并将追究情况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案件认定机关。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行政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扣发岗位津贴或者奖金、工资;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确认执法责任过错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相应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责任和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同时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单位、中队(科室)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单位、中队(科室)的领导年终干部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六、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 (一)建立奖惩制度的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增强全系统执法人员 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沿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执法工作纪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凝聚力、战斗力,保证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端正队风队纪,反对野蛮执法、越权执法现象,以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纠正和追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中出现违法执法及失职问题,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教育为主、奖罚并举的原则。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奖励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通令嘉奖、记功,对获得上述奖励的执法人员,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获得奖励的主要情形包括: 1、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执法成效显著的; 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 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 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 6、刻苦钻研,执法业务或者专业技术过硬的; 7、在执法中贡献突出的; 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 9、严格执法,对顽固的违法违章行为敢于碰硬,并取得明显成果的; 10、爱护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第三,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明显和完成年度任务较好的,给予嘉奖或者通令嘉奖;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对获得通令嘉奖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一档工资额给予奖励。对获得记功奖励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二档职务工资额给予奖励,优先提升职务。 第四,对执法人员的嘉奖、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呈报市执法局审批。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惩戒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惩戒的情形主要包括: 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在工作时间喝酒的,迟到早退的,擅离职守的; 2、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的,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的,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或者娱乐场所门前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越权执法的,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4、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的,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者暂扣物品清单的; 5、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的,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者处理暂扣物品的; 6、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隐瞒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 7、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的,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贿赂的; 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的; 9、工作懈怠,放纵违法违章行为的; 10、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的;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对执法人员的惩戒分为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辞退,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一项规定行为,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初次发现予以批评教育,个人写出检讨,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督察登记备案,发现第二次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的,一律予以辞退;擅离职守的,每次扣发相当于本人一日工资额的奖金或者补助;工作时间喝酒发现一次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现第二次的,一律予以辞退。 2、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二项规定行为,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其他后果的,个人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后果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3、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三项规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行政败诉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4、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四项规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1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5、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五项规定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返还财物,并处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6、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六项规定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隐瞒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7、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七项规定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发生第二次的一律予以辞退。 8、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违抗执法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或者辞退。 9、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十项规定行为,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损坏的,按照损坏程度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故意损坏执法装备和器材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第三,对执法人员罚款的数额视情节而定,一般一次罚款的处罚不超过一个月的奖金和补贴数额;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执法人员,扣发3个月的奖金和补贴;对执法人员留用察看的处罚时间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在留用察看期间取消各种奖金、补贴,取消年终目标奖和福利待遇。 第四,对受到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对受到辞退处罚的执法人员,缴销执法证件,收回大檐帽和标志。对受到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年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职务。执法人员在受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加重处罚。 第五,对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处罚由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审批,留用察看、辞退处罚由市执法局审批。市执法局受理调查的执法人员违纪案件,由市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由市执法局直属各单位、各区执法局实施,所处罚的款额从单位经费中直接扣除。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或者违反纪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奖励或者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