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城市管理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工作规则》,结合市城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城管局领导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城管局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切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市城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工作原则》的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做到:不让公务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在我这里中断,不上前来办事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遇,不让市城管局及吉林市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城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城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市城管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市城管系统负责人会。城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城管局进行有关活动。
第八条 市城管局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局长主持局工作。
副局长外出时,应向局长或主持局工作的副局长报告,其工作由局长或主持局工作的副局长临时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并做好衔接。
第十条 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局领导需要向局长汇报或向有关局领导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副局长、纪检书记、处(室)负责人按照分工和职责负责处理。副局长、纪检书记、处(室)负责人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局长。
第十一条 处(室)负责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处(室)的日常工作及局长和分管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方制度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实行党委会议、局长办公室议、专题会议、市城管系统负责人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局党委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有关人员视议题情况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党委委员应有半数以上到会;研究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方针和政策,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城管局党政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等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机构设置和组织人事问题。
4、讨论其他必须经局党委会议讨的事项。
局党委会议,严格实行上会议题预申报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办公室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通报全市城管工作发展情况,研究部署全市城管工作。
2、讨论决定全市城管工作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资金安排。
3、讨论决定较大额的经费开支。
4、讨论以市城管局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的个人荣誉称号。
5、讨论代拟上报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拟由市城管局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6、讨论决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建设厅的重要事项。
7、讨论各县、市(区)城管局和局直属单位请示市城管局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