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17-0967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落实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法发〔2017〕11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732573533F/2017-0967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6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落实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法发〔2017〕11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14日 |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17〕11号
各城区执法分局(大队),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建稽〔2017〕30号)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附件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和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音像记录的全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局推进全过程记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主体、形式
第五条 执法基层单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并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一)文字记录形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动态记录形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全过程。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天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好设备时间。执法时因执法记录设备电量,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一)执法队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事项必须启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
(二)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三)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过程。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第十条 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设备的同时,还要视情况使用录音笔、摄像机、摄录功能的照相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章 记录内容保存归档
第十一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办公室(法规科)负责统一专柜(机)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本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存储。各办公室(法规科)每半月定期将声像资料整理后集中存储保管。
第十三条 保存归档文件应确定标明执法支队(大队、中队)、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以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为名称,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轻微纠正、劝阻执法的声像资料保存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内容的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区执法局(大队)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执法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证据的,经领导同意,由市执法局法规处和所涉案件单位办公室统一提供。(各区执法局(大队)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各区执法局(大队)自行确定)
第六章 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及影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及相关设备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二十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市局财务装备处。(各区执法局(大队)维修事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 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局督察处、法规处分别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纳入到个人和单位考核事项,其考核结果与评优奖励、绩效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