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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21〕59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2日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1222日印发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程序、指南及目录、审核信息内容、组织人员培训、开展指导检查等。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撰写信息、提供资料,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我局制作的政务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因工作关系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我局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程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少数民族事务、未来长远规划等方面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起草文件,如上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其衍生文件等同处理,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或上级行政机关部署要求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以下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座机)、负责人姓名;

(三)执法管辖区域调整文件;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申请。

第二十四条 我局收到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我局依照本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我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我局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务作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申请处理并告知其相应的信访举报渠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务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我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我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发布程序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及审批审查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的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逐级审批审查。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由撰稿部门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属性,有上级文件对于公开属性提出明确要求的可作为重要参考,并履行对应的发布程序。对公开属性有异议的,可会同局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一)红头文件

包括执法局发文、局党组发文、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发文等红头文件,由起草处室确定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签批卡上标明。主动公开的,应将签批卡复印件及文件电子版及时报局办公室审核存档,有必要的应提供含有公开属性要求的上级文件作为佐证,由局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通过相应渠道予以公开。

(二)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文件、表格、图片等信息材料,由分管责任处室填写《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详见附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连同电子版和含有公开属性要求的上级文件一并报局办公室审核存档并通过相应渠道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执法局官方网站等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发布,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或采取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我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审批表 

                                               

撰稿部门

 

撰稿人

 

信息标题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渠道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新闻媒体

□新闻发布会

□其他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公开依据及说明 

 

 

 

 

撰稿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