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数局发〔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在吉林市应用过程中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吉林市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吉林市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即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库)在吉林市应用过程中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文件精神,参照《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目录的主项、子项和实施清单(业务办理项),实行动态调整。市级政务部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如有业务办理项、情形拆分、统一要素调整需求,应向对应条线的省级政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库的规范管理、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库之外无政务。
第四条 市级政务部门本着“谁录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省级指定我市(市级、市县级)、县(县级及县以下)进行维护的事项予以确认,不能认领的国家目录需注明原因。对认领事项进行录入审核、调整更新等操作,确保实施清单要素依法合规、规范准确。实现同一行政职权政务服务事项在各层级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严禁涉密涉敏感事项入库。同时向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根据“综窗改革”、“一网通办”、数据共享、数据汇聚等工作实际,市级政务服务部门需及时更新对外展示的办事指南等要素信息,确保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使用的政务服务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库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第六条 市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对应条线的省级政务部门建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业务办理项录入审核、调整更新等相关制度积极落实,并统筹做好县(市)区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级政务部门、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处(科)室和责任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管理和动态维护。对政务服务事项库中新增或调整的事项及时复用维护,不复用的需提交原因,对于复用行使层级错误的及时取消,因行政权力下放需下放目录行使层级的向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本地区相关政务部门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库管理维护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