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51 |
| 分 类: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27日 |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8﹞29 号 |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27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51 | 分 类: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27日 |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8﹞29 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27日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8﹞29 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7月27日
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吉林省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政办发﹝2018﹞16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等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项目审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划分为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核准和企业投资备案三种类型。
涉及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气象局等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项目审批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投资项目审批的协调、管理和跟踪督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一窗受理,统一出件。
(一)受理赋码。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审批申报材料由综合窗口接收,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再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属于企业投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的,综合窗口通过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代表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履行审批程序。
(二)集中管档。项目建设周期内,审批部门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每个审批环节形成的审批结果以及需要存档的资料(以下简称档案资料)在审批事项办结后推送至综合窗口集中管理。业务窗口可到综合窗口查询和调取资料。
市城建档案馆派人进驻综合窗口,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档案登记、归集、保管及利用工作。
(三)信息推送。综合窗口按照审批流程和要件清单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业务窗口。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审批办公室派人进驻综合窗口,联合办公,数据共享。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分为项目批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六条 项目批准阶段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政府性投资项目:
1.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推送至综合窗口。
2.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国土局、规划局业务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预审意见,推送至综合窗口。
3.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档案资料推送至综合窗口。
(二) 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
1.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国土局、规划局业务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土地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用地预审意见。档案资料推送至综合窗口。
2.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推送至综合窗口。
(三) 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
1.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备案确认书,推送至综合窗口。
2. 综合窗口同时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国土局、规划局业务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
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事项,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区(开发区)相应业务窗口,相应业务窗口将档案资料推送至综合窗口。
第七条 规划用地阶段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政府性投资项目:
1.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国土局、规划局业务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的),推送至综合窗口。
2. 市规划局业务窗口结合综合窗口推送的申报材料,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综合窗口。
3. 市发改业务窗口结合综合窗口推送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推送至综合窗口。
4.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控制价意见,推送至综合窗口。
5. 综合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二) 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
1.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国土局、规划局业务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的),推送至综合窗口。
2. 市规划局业务窗口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综合窗口。
3. 综合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推送至综合窗口。
(三) 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
1.市规划局业务窗口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综合窗口。
2.综合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费用。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发改委业务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推送至综合窗口。
第八条 施工许可阶段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合同报至综合窗口。
(二)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市建委业务窗口,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履行审批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推送至综合窗口。
(三) 综合窗口将施工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局业务窗口,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通知单,推送至综合窗口。
(四) 综合窗口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定位、验线通知单送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开工建设。
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事项,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区(开发区)相应业务窗口,相应业务窗口将档案资料推送至综合窗口。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含可以分批次进行竣工验收的单体工程)。综合窗口对申请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按照项目分类分别推送至市建委、市政公用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窗口。
(二)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具有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职责部门(单位)实行统一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的联合验收,并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统一联合现场查勘。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三) 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按时复验;验收合格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反馈至综合窗口。联合验收合格后,各职责部门(单位)不再要求核验。
(四) 综合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和档案资料推送至业务窗口,业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
(五) 综合窗口将项目建设周期内保管的档案资料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管理。需要补正资料的,由综合窗口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时补正。
(六) 综合窗口将竣工验收意见和备案登记表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综合窗口依法缴存如下费用:
(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 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详细的审批事项清单和要件清单以及容缺审批事项和容缺要件清单,容缺审批事项和容缺要件要注明提交时限,由综合窗口统一公示。
第十二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审批事项和要件,分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向项目建设单位告知的内容:容缺审批事项和容缺要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容缺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和容缺要件提交的时限等。
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及时限;承诺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三条 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项目类型、环保、产能、能耗等指标,在项目申报前统一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评价工作,形成结论性意见,并提交综合窗口。
第十四条 市建委负责整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消防、防雷、海绵城市等相关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将施工图技术审查内容纳入具备综合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统一图审,各部门共用审查合格报告,且不得重复审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的一般项目, 综合图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合格报告(含设计修改时间)。
施工图审查业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市建委会同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准,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具备投资项目审批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可直接通过在线平台申报,进入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在中介超市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综合窗口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引领批办服务。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的,可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兑现承诺的,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记入诚信档案,该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缴存费用的,记入诚信记录,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项目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仍未完成缴费的,综合窗口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各窗口和参加竣工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履行职责,并对出具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相关法律文书负责。
第二十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网上平台,对各审批部门业务窗口进行全程实时监察。对违规审批、超时审批或有投诉举报的,由有权部门启动追责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补正、项目建设单位修改方案、整改、中介服务等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