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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40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标      题: 《吉林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解读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8-05940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标      题: 《吉林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解读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关于对《吉林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解读

  

  

  编前话:经市政府同意,《吉林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已于2018年8月10日正式印发,并在市政府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作为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手段,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实践要求实时调整,此次公布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以来的第三次编制。为使群众和企业更好了解《目录》相关情况,现对《目录》编制情况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颁布《目录》?

  为有效保障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公开办,以下简称“公管办”)按照职能要求,代市政府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自2016年编制以来,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年度进行编制。本次公布的《目录》是第三次编制,内容包括:工程类、政府采购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国土资源类、产权交易类等五大类。新版《目录》是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再总结、再梳理、再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做到应尽必进。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以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土和矿业权交易等一大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正在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运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尽必进、实现更广泛的互利共赢、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目录》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意见,并通过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吸收了成员单位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市编制《目录》的广泛性和透明度。

  按照“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市公管办着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监管方式,深度培育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为推动其它新兴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统一交易平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录》编制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目录》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重点领域应尽必进。工程类、政府采购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国土资源类、产权交易类五大类,坚持应尽必进。

  二是逐步拓展交易领域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逐步将碳排放交易、排污交易等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一步拓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范围,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新兴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三是突出《目录》清单特点。适应清单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明确《目录》标准,确保《目录》的可操作性。《目录》吸收了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同时按照公共资源、自然资源、政府配置资源等专业化方向、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出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目录》清单,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

  三、《目录》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目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3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水建管〔2017〕638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19年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9〕第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08〕314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执行。

  四、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哪些?

  本次公布的《目录》内容包括:工程类、政府采购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国土资源类、产权交易类等五大类,57小项。其中工程类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林业工程,其他工程;政府采购类包括: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国土资源类包括:国土资源;产权交易类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交易,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公车车辆处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社会公共权益出让交易。

  五、《目录》的主要功能与适用政策是什么?

  《目录》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的重要政策标准,是制度性安排。开展《目录》研究编制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实现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范围的要求,《目录》以外的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也将逐步纳入《目录》管理,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的公开化程度。

  六、新版《目录》与旧版《目录》如何衔接?

  新版《目录》自2018年8月10日正式施行,同时旧版目录失效。

  

  

吉林市政务公开办

2018年 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