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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4-09775
分  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795219742W/2014-09775 分  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5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保障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和使用,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以下称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新增加、取消、下放、暂停等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确认、审核、公开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审核、公开、维护等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称申报平台)和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核平台(以下称审核平台),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维护平台(以下称维护平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下放权力、精简事项、提高效能的方针,逐步完善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化、常态化、动态化、公开化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等全面工作。同时是审核平台的使用单位。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数据的公开和维护工作,是维护平台的使用单位。

  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工作,是申报平台的使用单位。

  第六条 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流程,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以及数据灾难恢复预案。

  市法制办负责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安全性能检测、密码钥匙使用的管理,市政务公开办提供技术支持。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运行,密码钥匙要做到专人专用。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使用、维护各平台,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审核及相关意见反馈等工作,规范内部使用流程,保证系统衔接及数据交换准确、及时。

  第八条 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单位调整本单位现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纸质文件报送至市法制办备案,同时通过申报平台向审核平台申报。

  新颁布法律法规等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国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颁布或者下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通过申报平台向审核平台申报。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依据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调整或者修改的相关依据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申报平台向审查平台申报。

  第九条 行政审批申报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录入系统的申报表应当按照申报平台的申请表格如实填写,录入的相关基础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第十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接到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进行审核,做出增加、下放、取消、暂停等审核意见,并提交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由维护平台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需要申报单位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申报单位。

  需要征求申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意见的,申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市法制办的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意见。

  需要进行调研论证或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可以申请延期审核。延期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法制办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对下列情况做出文字记录,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一)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下放、暂停的申报或者审核的理由、时间;

  (二)意见反馈形成的过程、时间;

  (三)申报或者审核过程以及延期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申报单位申报的保留、增加项目经审核平台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其审批办(审批业务负责处室)责成专人按照市政务公开办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的具体要求,将相关基础资料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申报单位申报的取消、下放、暂停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审核平台直接备案,做为非现行项目进行单独管理。进行动态调整的项目由维护平台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检查督办行政审批网络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政审批网络管理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网络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网络管理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