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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627243H/2020-07568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公管办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627243H/2020-07568 分  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公管办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吉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吉公管办〔2019〕2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公管办〔2019〕5号)要求,在坚持省内领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交易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实现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在线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流程电子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基本实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四)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

  落实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省目录指引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权限,每年度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六)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进必进,坚决防止平台整合成果反弹回潮,除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开展场外交易(包括国家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可以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单位决定公开招标的一律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实现全覆盖,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各委办局配合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七)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出台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国有产(股)权、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出让或转让规则,以网络竞价为主,逐步引入其他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探索市级公立医院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落实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卫健委、医保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

  落实部门: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林业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积极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与省、市与市之间合作。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县(市)人民政府。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十)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运行,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制度,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市县、跨行业共享。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业主单位可出1名本单位专家参与评标评审,其他评标评审专家评委一律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抽取,在市异地远程评标室开展评标评审活动,实行异地远程评标评审,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全面实施各类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开标评标,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取消纸质标书,其他领域逐步取消。进一步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为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加快实现与省和国家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税务局、林业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定位。按照“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定期组织清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台和中心建设方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取消收取运行维护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标准、流程、技术规范运行,形成市县一体化平台,自觉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适度提升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限额标准。鉴于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备开展国有产权交易的职能,全市所有国有产权交易都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律实行网络竞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方面。按照省里统一规划和部署,探索建设网上商城,有效解决协议供货价格虚高、入围产品与市场脱节等问题。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企业中标融资平台。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一步精简进场交易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业务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实现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林业局和县(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十三)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作为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编制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案件转办、联合办案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办案资源优势,合力打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持续推进全市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成果,进一步规范依规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为,更加便民利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健全完善社会监督员队伍,制定《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全方位监督。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比照执行。

  (十四)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要求,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实施标准,开展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核验。实行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与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林业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以正式公文形式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置,处置结果要在全市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林业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省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市发改委。

  县(市)人民政府比照执行。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要统筹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要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比照执行。

  (十八)加快制度建设。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公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保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吉林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系列制度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实施与省和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按程序发布实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比照执行。

  (十九)狠抓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工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落实部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