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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21-00244
分  类: 融资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21-00244 分  类: 融资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函〔2020〕6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2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先后出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等扶持政策,有效调动了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和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号),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吉林市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53号)以及《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181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地区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市本级和属地政府各承担50%);对“借壳”或“买壳”域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地区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市本级和属地政府各承担50%)。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吉林地区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四、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吉林地区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5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