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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19-1247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19-1247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办内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办党组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办内各处(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 不履行服务承诺;  

  4.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 违反收费规定;  

  7.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 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所在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处(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