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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19-124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索  引 号: 11202000136264833/2019-1247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7日
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形象; 

  (二)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凡来文来函,均由办综合处统一受理,办综合处作为办件“窗口”,做到当天来文,当天处理,确保办件在时限内完成; 

  (三)各处接到受理的来文办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办件在时限内必须办完;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办件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解释说明,取得理解; 

  (四)对待服务对象态度要热情有礼,提供优质服务。 

  二、市金融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一)双评制度。认真开展“企业评议机关、群众评议机关”的活动,每年不定期向金融单位及服务对象发征求意见函,征求对市金融办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政务公开、软环境承诺践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二)重点岗位中层干部评议制度。对列入市重点岗位中层干部每年请金融单位进行一次评议。 

  三、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 

  (一)市金融办职能处室,要坚持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金融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脱岗,对办事和咨询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我办申请办理和咨询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来办事时,被咨询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于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凡属责任范畴的,应引导服务对象前往相应业务处室。 

  (五)实行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违诺追究制。 

  四、市金融办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全办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从严治政。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全办机关工作人员兑现承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如出现承诺违约,被投诉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办事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等。 

  责任的追究按以下情况做出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处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扣发全年绩效奖金的50%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处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全年绩效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金融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金融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要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形式:市金融办各部门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门户一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政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或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市金融办各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方法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六、市金融办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为确保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总支负责受理对市金融办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对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办、督办工作。 

  (二)服务对象认为市金融办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刁难、勒索、效率低等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网络和委托他人等方式,向机关党总支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部门、违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市金融办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此条规定。 

  (四)机关党总支对署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对署名和匿名投诉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五)机关党总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432-62049708 

  (六)机关党总支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七)属于机关党总支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机关党总支受理范围的信函投诉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情况,应报告有关领导。 

  (八)属于机关党委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 

  对举报事实清楚、需要批评教育的,应转交主管领导处理;对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2、情况复杂、查办时间较长的,经主管领导批准,交党组调查处理。 

  (九)经初步调查,不需要党纪政纪处理的,应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报举报人;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举报事项,机关党总支作出处理后,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市委、市政府同意处理意见的,予以了结;对处理提出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向机关党总支投诉举报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服务对象,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十二)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