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现将《吉林市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2017年7月27日
吉林市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加强吉林市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流失,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吉林市市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暂定为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财务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车辆、各种仪器、机械设备、体育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包括办公用桌、椅、柜、沙发、床、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四)图书、档案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要按照勤俭节约、标准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对有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编制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计划,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执行中各单位购置以下三种固定资产时,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来源及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1、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2、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
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实施采购。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做好固定资产记账登记工作,然后到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并领取条形码后,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剂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其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作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指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资产可予以调剂。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剂时,需填写“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十二条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处置时,需要经过有关技术部门或专业部门鉴定的,在取得证明后,方可申请处置。申请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发生资产出租、出借,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操作规则执行。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按照《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吉办发〔2015〕2号)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时,由各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签字盖章,报送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按照吉林市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要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作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清查盘点、损失赔偿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占用、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使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说明,经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具体账务处理,按财政部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部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