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MBO1294614/2017-0918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管发〔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O1294614/2017-0918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管发〔2017〕2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

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

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安全(生产)保卫工作,保证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区域内的公共聚集场所。重点针对消防安全、车辆交通安全、建设施工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及防盗、防破坏(办公秩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负责人及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市直各独立办公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副处长及专职副书记担任,消防科、保安科科长为联络员。

(三)市直各独立办公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是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和责任体系,对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制定安全(生产)保卫工作标准,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三)对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定期组织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

(五)制定完善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预案。

(六)制定年度安全保卫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安全保卫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六条  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保卫工作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保卫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每年定期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二)定期排查部门(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重大隐患整改按时限完成,遵守各项安全(生产)保卫规章制度

(三)落实市直机关年度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四)健全完善值班值宿制度。

 

第三章 重点工作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安全(生产)保卫责任书》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各项任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每年应集中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一至两次演练,定期组织机关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车辆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定期检查车辆运行状况。

第九条  建设施工安全。履行施工单位备案登记制度,核对施工许可,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信息,进行备案管理。进入场地的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市直党政机关办公区内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各部门(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用电安全。加强用电管理,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做好变电站(所)电气设备日常检查检修,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水壶、电热风、电炉子、电暖气等)。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自觉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第十二条  燃气安全。涉及使用管道天然气、煤气的部门(单位)需建立安全用气制度,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管理。定期(每月)检查天然气、煤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设有食堂的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等要求确保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安全,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防盗、防破坏(办公秩序管理)。加强“人防、技防、物防”防范体系建设,采取电子监控、报警器等技术手段做好机关区域内24小时值班及巡逻检查,确保办公区域安全,维护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严格出入登记制度,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安全检查、机要管理、设备防护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检查督导程序,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由组长、副组长牵头的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整改活动,开展安全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落实检查督导责任。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安全(生产)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集中检查、个别抽查、重点暗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隐患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坚持每日巡查,每周小查,每月大查,做好安全(生产)保卫工作讲评,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制定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漏洞排查治理承担主体责任,对未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以后未及时整改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市直党政机关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工作考核不合格、出现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解决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对出现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主要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