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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O1294614/2017-0918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管发〔2017〕1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O1294614/2017-0918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管发〔2017〕1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公共机构

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吉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吉林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吉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全市省级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管理,保证节能改造项目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是指由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部分配套,专项用于我市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工作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省级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及验收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改造、用电设施、附属设施、办公节能智能管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支付

第四条  省级节能改造项目,由市节能办按照省管局要求和时限,召开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全市申请项目,统一组织上报省管局审批。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向省管局上报申请项目立项。

第五条  市级节能改造项目,由市节能办提出和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省管局和财政厅审批同意拨款的省级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七条  列入当年预算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由市节能办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三章  项目采购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为确保省级和市级节能改造项目的质量和节能量,在招标采购前,由市节能办组织相关方面节能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顾问,制定省级和市级节能改造项目的采购和技术标准,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采购和技术标准进行招标采购,否则不予验收备案及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版);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导则》(2008版);

(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五)《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六)《民用建筑太阳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9;

(八)其他相关国家及吉林省地方标准。

第十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的技术标准文件、招标采购要求等相关招标采购文件;

(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工程质量、节能量检测及验收报告等情况。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由项目采购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实施单位组织节能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或项目顾问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人员等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相应建设内容;

(二)立项审批文件、施工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图片等涉及项目一切资料。

第十四条  对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需向省管局上报验收材料的省级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项目验收材料:

(一)合同文本、采购任务通知书或自采说明书、发票复印件。

(二)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三)项目系统调试、试运行和检测记录及验收报告;

(四)其他对项目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图片及项目一切资料。

第六章  验收评定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合格,项目实施单位节能改造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相关验收资料上报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后拨付改造资金,相关验收资料由市管局上报省管局验收;验收不合格,市管局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进行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进行备案验收,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市管局将不予拨付节能改造资金。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