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8-08490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压实责任实施细则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8-08490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压实责任实施细则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26日 |
吉林市审计局
关于压实审计整改责任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夯实各层级审计人员的整改督促检查责任,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吉林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 明确整改工作流程及时点要求
1.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组长要检查上一次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建议函等)的落实情况,并在本次审计中予以真实、全面、客观反映。已整改的,进一步核查原始整改资料;未整改的,要分析原因,区别对待。对可以继续整改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2.审计组在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不含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组长将所有涉及整改的问题逐条录入审计整改系统登记挂号。具体问题的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人为发现此问题线索的审计人员(下同),即每个问题均要与制作该审计取证单的具体审计人员一一对应。
3.审计组组长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不含审计移送处理书)的90日内上报审计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阶段性)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具体问题的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人应根据审计职业判断,对有关整改证明材料予以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交由被审计单位调整完善。审计组组长应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120天内将此项目的(阶段性)整改情况录入审计整改系统。
4.每个季末月份的20日前,业务处处长将审计整改系统中涉及本处室的所有项目导出,形成《审计整改情况表》(附件1),连同各审计组上报的整改证明材料分类整理签字确认,报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法规处审核认定。业务处与法规处一致认定为已整改落实到位的,由法规处负责整改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审计整改系统内将此问题予以销号。
5.对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90日内整改不到位的(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上报的阶段性整改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分析原因,明确措施,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督促检查整改进展情况,归集后续整改证明材料。若限期结束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经审计组组长提出,处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办单》;二是视具体情况,由分管局领导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形成谈话记录;三是对于疑难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业务处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审计整改专题业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销号。
6.对超过《审计整改督办单》规定整改期限,或约谈后限期仍未整改到位,或无故拖延整改、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新官不理旧账”推卸整改责任,或虚假整改,或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由审计组组长提出意见,报经业务处处长后,由业务处分管局领导与总审计师共同商定。总审计师认为有必要的,建议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业务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再次移送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7.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事项,从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每半年审计组跟踪检查了解办理情况,并填写《检查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表》(附件2),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到法规处。如涉及事项满一年后仍无实质进展的,提交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
8.按照局档案立卷归档的时限要求,在审计项目归档前,业务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再次对拟归档的审计整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若归档时部分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业务处长应了解具体情况,并督促审计组持续跟踪整改,直至问题销号后,在档案中补充后续整改证明材料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9.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部门督办的审计整改事项,指定的责任处室应按照交办部门的标准和时限办结。如需现场核实,要注意留存影像等证明材料,并形成《调查了解记录》。
10.审计组组长、审计员负责的整改事项未办结而调整处室的,由其继续完成有关整改工作,有关业务处处长的责任由该审计组组长、审计员调整前的处室负责人来承担。审计组组长离职(退休、调转等)的,由业务处处长指定人员交接有关整改事项及材料并继续完成整改工作。
二、夯实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审计员
1.查清问题,正确定性,提出合法适当的处理、处罚、移送意见;
2.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审计组组长
1.检查上次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2.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单》(附件3,含《审计处理处罚结果报告单》);
3.将本次审计的发现问题录入审计整改系统,确保已挂号的问题与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一致无遗漏;
4.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度;
5.组织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6.及时向处长、分管局领导和法规处汇报整改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7.提出督办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整改督办单》;
8.对超出《审计整改督办单》规定整改期限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及时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时,记录谈话内容,谈话记录经我局参加谈话人签字后,纳入整改档案材料;
9.归档前填制《检查审计结论报告单》,逐一注明每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核实情况,判断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如果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整改情况与原审计结论不符,应首先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若被审计单位坚持己见,审计组组长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告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并在《检查审计结论报告单》中注明最终研究处理意见;
10.持续归集后续整改材料。每年年末,在审计档案备考表中对归档后补充的后续整改材料予以说明,直至问题销号(注:不用调整目录;若后续整改证明资料少,直接归入最后卷的卷尾;若后续整改证明资料多,以此卷的附卷形式归档,档案号顺延至:原归档卷号-1、-2)。
(三)业务处处长
1.临近整改期限时,及时督促处内人员开展整改工作,防范逾期;
2.指导、协助审计组推进整改,实时掌握全处项目的整改工作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3.被审计单位上报整改材料后,督促审计组对重要问题开展现场核查;
4.每季度生成全处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表》,连同各审计组上报的整改证明材料分类整理确认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法规处审核认定;
5.处内项目归档前,对《检查审计结论报告单》等审计结论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6.处室负责人岗位更迭时,做好整改台账等资料交接工作。
(四)法规处审理人员
1.督促各业务处在每个季末月份的20日前向法规处报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的《审计整改情况表》(审计整改情况未经审计组核查的,法规处不予受理),制作整改台账;
2.对业务处提交的整改情况材料进行逐项审核认定,于每季末月份的最后一日前出具《法规处整改材料审核及业务处反馈意见单》(附件4),反馈给审计组组长。如法规处认定的整改结果与业务处不一致,以及认为需要进一步予以说明和补充资料时,应首先与审计组组长充分沟通,并视具体情况上报总审计师审定;
3.对与审计组双方均已认定为整改到位的问题,在整改系统中作“销号”处理;
4.对启动问责、再次移送等建议依据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按照规定时限起草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对应的问题整改报告。
(五)法规处处长
1.定期研究分析各处室整改进度、难点问题、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审理人员和业务处沟通协调,指导法规处和业务处的整改工作;
2.及时对重大、难点整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议,适时提议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业务会议;
3.关注审计整改系统变动情况,至少每季度与负责整改工作的审理人员向总审计师汇报一次全局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对草拟的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抽查核实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证明材料。
(六)业务处分管局领导
1.审阅业务处上报的《审计整改情况表》,对分管处室项目的整改结果负领导责任;
2.至少每季度调度一次分管处室的整改工作,对部分整改、未整改问题,尤其是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与分管处室和总审计师共同研究,提出推进整改的意见;
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整改,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4.涉及重大整改问题的,向局长报告,提请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七)总审计师
1.关注审计整改总体情况,至少每季度集中调度一次全局项目的整改工作进度;
2.就审计组、业务处以及法规处反映的复杂的整改情况及证据问题,与分管局领导共同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后续整改措施;
3.组织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业务会议;
4.审阅法规处起草的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5.针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审计整改内控制度的建议或意见,对因整改制度缺失出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八)局长
1.主持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业务会议,研究解决整改中重点难点问题以及追责报告等事宜;
2.就重大整改问题协调市领导及有关部门;
3.向市人大作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工作报告。
(九)责任追究
对在法治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各层级不认真履行各自审计整改职责的,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经确认,取消相关整改责任人当年晋级评优资格;若经上级有关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追责的,按上级意见处理。
此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8年10月06日
审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