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7-11403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13日 |
标 题: | 吉林市落实《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4月1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7-11403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4月13日 |
标 题: | 吉林市落实《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4月13日 |
吉林市落实《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国企国资走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不能留死角”的指示精神,结合吉林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原则: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客观求实,科学统筹,预防为主,推动发展;必须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正确把握“三个区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腐败,揭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第三条 监管对象及分类:对吉林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公司)(下同)和其他国有资本,按照其管理主体、资产规模、功能类别、控股比例等原则,分为以下三类(分类名单附后,视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具体划分标准为:
A类:注册资金或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国有企业;政府性资金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国有资本。
B类:注册资金或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国有企业;政府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国有资本。
C类:注册资金或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政府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本。
第四条 主要审计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第五条 审计方式:根据企业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审计模式和方法,做到既重点突出,又不留死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覆盖。
(一)对A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审计部门每年安排1-3户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绩效专项审计。对A类企业原则上三年审计一次,一次审计三年,但对其中市属重要融资平台公司每二年审计一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采取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等方式,对其实行日常监管和经常性审计。
(二)对B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实现日常监管和审计,审计部门五年之内至少审计一次。
(三)对C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等方式对其实施日常监管,审计部门以专项审计等形式不定期实施抽查。
第六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管职责,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全面监管职责,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组织做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国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库,实行科学合理、严格把关、动态灵活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文本。做到事前明确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报告方式,事中实时指导检查,事后质量评价。
审计部门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核查。
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职业操守、行业准则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将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移送司法部门查处的同时,列入委托审计“黑名单”,永不再用。
第八条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A类国有企业要适时设立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选任,根据任期履职情况不定期交流。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逐步探索对国有企业实施联网审计。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数据采集、联网审计,要依法向审计部门报送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真实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相关文件、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拖延、阻挠、妨碍提供资料。审计部门必须对采集的数据进行保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与国有资产监管、外派企业监事、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涉及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交流常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吉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审计整改实施挂销号制度和动态跟踪检查机制,确保审计揭示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实现审计整改事项全覆盖。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对审计部门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实行审计结果报告机制。审计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审计部门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