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1-10603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29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11-10603 | 分 类: |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06月29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工作规则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29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履行《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各项部署,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审计的方针,牢牢把握“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总方向,建设“责任化、高效化、信息化、法制化”的新型审计机关。
第三条 审计干部要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审计局各职能处(室)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度,扩大审计影响。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其常务会议的决议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工作要求,规定本局行政措施,发布本局决定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省审计厅的业务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领导审计机关所属职能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和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职能部门和下一级审计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规定;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关工作人员;
(六)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对全市财政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保护局机关公有的财产、物资,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办理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一)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市级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实行协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审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局长办公会或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开专题会专题研究处理;
(三)副局长协助局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
(四)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党组书记)做好机关的党建以及纪检监察工作;
(五)局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为行使局长职责;
(六)各处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建立领导班子、处长、普通干部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九条 涉及局长远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重要行政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申诉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第五章 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局机关的工作要保持统一协调。年初各业务处将拟实施审计项目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筛选、整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至各处(室)。局各业务处项目计划如有变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下发项目计划调整通知。
第十五条 各处(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审计业务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解决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的问题,可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的重大审计项目,需要临时抽调审计人员的,市审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要认真负责,主动协调各方工作,协办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推诿、敷衍。
第十七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主动,组织精干人员,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要提高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处置果断的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审计事项报告沟通网络,实行分层次报告沟通。局内各业务处负责本处(室)重大审计事项向分管局长和局长办公会报告沟通,同时向局办公室汇总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和沟通;分管局长和局长负责向主管市长和有关部门报告沟通。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审计事项: (一)发现大要案线索,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行业性审计综合情况和审计调查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五)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第六章 督查落实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督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迅速反映情况,做到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局督查组协助局领导对全局性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各处(室)具体做好督办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力抓好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按要求上报督查落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重点项目进行,并据此确定督查重点,积极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事。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决策、业务决策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班子反馈督查结果。对专项督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报告结果,特别需要延长办结时间的,应及时报告原因。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要自觉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处、人事处等处(室)要及时按有关程序废止和修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承办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外部审计对象的违纪问题,由局专设机构统一接待、承办、转办处理。如属举报本局的问题由局长或纪检人员负责接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快审计公告进程。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安排部署和总结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局领导、中层干部述职、测评及民主推荐干部;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亦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各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具体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研究局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三)听取各处(室)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四)讨论研究干部廉政、勤政、行业作风、队伍建设工作;
(五)讨论修改完善局各项规章制度;
(六)讨论局机关重大行政事务工作;
(七)其他应属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局务会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方能举行,特殊情况下,列席人员范围由局长确定。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省、市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审计工作,听取各处(室)工作汇报;
(四)讨论报请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请示、报告;
(五)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局长意见另行安排。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事先对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需要,确定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局机构编制、职责和干部管理等问题;
(四)研究机关党建工作,解决干部思想作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问题;
(五)讨论研究县(市)区审计局班子协管问题;
(六)审定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策的问题。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特别情况下,党组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成员由审计报告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局办公室、法制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组成。审计组所在处(室)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及法制处一名复核人员参加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报告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到会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处负责召集。会议侧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计方案执行情况;
(二)审计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所列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局各处(室)、各县(市)区审计局报送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审计机关电子文件规范》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提请人大通过的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代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处报送市政府的审计综合(或专题)报告及审计调查报告,由局办公室整理后统一上报。
第三十八条 向市委、市政府、省审计厅提交的有关报告及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条 健全学习制度。一般利用冬季期间统一安排专题培训授课,临时性学习由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安排。
第四十一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
不参加各种开业、开工、纪念、庆典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审计,严格遵守审计署廉政“八不准”的规定和我局制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廉政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局领导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局长离吉外出,应事先报请主管市长同意,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副局长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局长同意。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分管局长同意。
第四十四条 审计干部要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吉林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