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规范运用程序,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吉办发[2001]19号)和《吉林省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吉办发[200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拟提拔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审计形式包括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间接责任是指因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所导致的各种财经问题。
第五条 组织部门对审计机关提供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主要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一)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退、退休、奖励、出国(境)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属间接责任的,由市委组织部领导或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需要审计对象说明情况的可进行组织函询。对虽属间接责任,但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应由市委组织部建议市委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三)任前审计结果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提出不予任用的建议;对不足以影响任职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领导在任前谈话中予以指出、告诫并限期整改。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属直接责任且问题性质较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审计结果问题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处理结果,应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干部监督室依据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研究提出运用审计结果的意见。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运用审计结果的意见报送部领导。
(三)相关干部处负责人传阅审计报告,并根据部领导意见落实运用审计结果的相关工作。
(四)对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的审计对象,须经部领导审批或部务会研究后,由干部监督室承办。
(五)干部监督室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资料归档立卷。
第七条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具体工作,由干部监督室协调相关处室办理。
第八条 干部监督室应及时将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通报给本级审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