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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58R/2007-04725
分  类: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政(行)风建设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58R/2007-04725 分  类: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政(行)风建设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条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法规,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得掩盖事实、隐瞒不报,不准搞人情审计。
第五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的规定。
(一)异地审计时,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要本着安全、方便、节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要按照有关规定吃工作餐,按规定支付餐费。
(三)不准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办私事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用品,办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三章政务公开规定
第八条审计工作主要承诺内容
(一)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依法实施审计工作。
(二)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三)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四)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纪念品及吃请,不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以情代法、瞒报违纪问题。
(六)审计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自觉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
(七)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搞好政策法规、政策咨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九条政务公开内容
(一)办事程序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要将审计的具体事项、审计时限、要求及审计组成员,告知被审计单位。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三)在机关内部对干部交流、任免、职工住房、重大财务收支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公开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服务标准主动、热情、细致、及时、周到。要做到依法审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四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为了保持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公正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市审计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局长负责分管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处长、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处室、本部门;审计组长负责本审计组的廉政建设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局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带头履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副职领导干部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处室的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一)局党组要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要听取一次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二)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岗双责”同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网络,处(室)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处内人员的思想状况。
(三)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坚持做到逢会必讲,交办工作必提,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主管领导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对重点单位审计时,局领导要亲自送审计组进点,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纪律、廉政承诺,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
十四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以及省、市纪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审计法规,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准掩盖事实、隐瞒不报,不准搞人情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准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经济福利关系,绝不允许在被审计单位吃、拿、卡、要、报。执行审计公务需在被审计单位食宿的,应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应按有关规定吃工作餐,并及时付费;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不准参加任何公费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等财物,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车辆办私事,不准用公车、公款参观旅游,不准在执行公务的往返途中借故绕道游山玩水。
第十八条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代金券等,未能拒收的按有关规定登记处理。
第十九条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准在洗浴中心、宾馆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不准在社会活动中观看带有色情内容的影象或表演。
第二十条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干扰执法、执纪部门查处违纪案件,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责任、有意袒护。
第二十一条不准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敛财。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吉林市审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办法》,不准超标准宴请和用公款进行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将审计程序、依据、事实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并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上追两级责任制度,干部出了问题不仅对当事人做必要的处理,而且追究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汇报制度。分管领导每季度听取一次所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客观分析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行举报、廉政反馈卡及回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审计人员违纪的,经查属实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外,对举报人要予以奖励。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对检举单位或个人实行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将廉政建设纳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凡违反廉政纪律的集体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树立审计形象、党风廉政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特殊贡献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并在评先选优以及入党、晋职等问题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政(行)风建设规定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
(一)局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自身做起,带头做好表率。
(二)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自律、公正执法,不以审谋私。
(三)领导干部要坚持做到行风建设与廉政建设、审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四)坚决克服讲排场、图享受、挥霍浪费等不良现象,狠刹奢靡之风。
(五)要说实话、报实情、干实事,脚踏实地,不搞形象工程,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六)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深入审计一线,了解群众疾苦,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勤政爱民。
第三十条建立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审计法》,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严防执法的随意性。在执行审计任务或交换意见时,要由2人以上参加,防止以审谋私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八不准》的规定,坚决杜绝到被审计单位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
第六章审计回访、举报规定
第三十三条为了全面了解审计人员在被审单位的工作等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后,采取按年度计划一定比例进行抽签方式,确定回访对象,分别由分管局长带队进行回访。各组要将回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局务会汇报。并将回访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交《审计干部执纪情况反馈卡》。在审计工作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门将审计干部在整个审计工作中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政等情况如实填写在反馈卡上,密封后邮寄审计局机关党委。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未送未收廉政反馈卡,或在审计回访中发现有违反审计纪律行为或现象的,要追究处(室)负责人、审计组长的责任,取消本人和处(室)的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局内设立举报电话:6202279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更换改善住房申报制度。对现住房需调换改善的要事先向组织报告,在规定的范围内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防止
在住房、建房、购房、修房等方面存在以权谋私问题。
第三十七条家中红白喜事申报制度。事先向组织报告具体事宜,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防止用公车迎送亲,防止借机敛财。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其余收入要向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上报一级。既:局长向主管市长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副局级干部向局长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