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07-04721 |
分 类: | 业务工作相关法规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关于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整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暂行规定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58R/2007-04721 | 分 类: | 业务工作相关法规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审计局关于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整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暂行规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目的,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整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审计工作的实际,参照省厅的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纠正是指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其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具体问题进行的纠正;整改是指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其如何避免问题再度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上进行的清理、整顿和改正。
第三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或在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报告提交局机关前,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依法必须纠正和整改并能够立即纠正和整改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组所在处(室)代表审计机关下发《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见附件),建议被审计单位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整改。 审计项目是否可以采用审计纠正和整改措施,由审计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条在《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中,首先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停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然后予以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条对单个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处(室)应按照本规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随时下发《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 对系统或行业审计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或在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报告提交局机关前,下发《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
第六条在下发《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前,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报请主管局长确定纠正和整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纠正和整改措施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建议纠正、整改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纠正、整改的结果逐一说明。 在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报告提交局机关前,采用纠正和整改措施的,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整改的具体情况统一做出书面说明或由被审计单位提交纠正和整改具体情况的报告,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复核审定。
第八条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纠正和整改措施的,审计组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报告提交局机关前,采用纠正和整改措施的,在送达《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后,按照《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确定的纠正和整改期限,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在审计过程中要求其纠正和整改的有关问题,以及纠正和整改情况要依法取得客观、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认真纠正和整改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或《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不影响对问题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审计纠正和整改建议书》要使用送达回证,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并装入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吉林市审计局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