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公证处“一站式”服务规定
根据市局党组、处党总支的部署要求,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神,切实解决公证服务群众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服务对象办理公证更加便捷,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一站式服务规定是指公证当事人(单位或群众)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审查、受理、办证、审批和出证服务,以上办理环节均由公证处内部人员完成,公证当事人只需提供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及相关手续,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公证处办证窗口领取公证书的规定。
第二条 公证人员负有服务责任,在接待公证当事人时,实行一次性告知,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公证当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公证处公证人员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完毕,形成卷宗后,由承办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按审批权限将公证卷宗交由审批人审批,审批后交给发证室进行盖章,最后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书发给公证当事人,以上工作不得由公证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对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不推、不拖、不等,在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的同时,依照程序由承办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为其办理公证费用的减、免手续。
第五条 在办理公证书改错、出具修正函时,由承办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办理查档、审批、修正等相关手续,并由其将修正函、改错后的公证书发放给公证当事人。
第六条 承办公证员或公证员助理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一站式服务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批评、当年考核不称职等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处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