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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606F/2007-04348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司法局工作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606F/2007-04348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司法局工作制度汇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吉林市司法局工作制度汇编

   

  一、会议制度市司法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和全体机关干部会议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定,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一)局长办公会议除特殊情况外,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局长或常务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政治部主任、纪检委书记参加,特殊情况,有关业务处(室)和单位领导可以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全局阶段性工作或全年主要工作; 

  2)讨论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3)讨论决定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局直属单位向市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4)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局机关干部进行调整; 

  5)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局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汇总,经局办公室主任把关,局长或主管办公室局长审定,并提前12天送至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局长办公会议有办公室负责记录,涉及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长或主管办公室局长签发。 

  (二)局长办公会议实施议事制度。即会议所研究决定的事项局班子成员要认真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会议事项要由集体决定,不搞一言堂。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一旦集体决定了的事项,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保留。 

  (三)中层干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局各处(室)领导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 

  2)听取各处(室)阶段性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 

  3)安排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4)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局中层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整理,由局长或主管办公室局长审定。局中层干部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形成材料。 

  (四)局机关干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局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必要时,局直属单位领导和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季度、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3)需向全体干部通报、传达、部署的其它紧急重大的事项。机关干部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即全体干部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领导要及时向召集会议的部门领导说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及没有到会人员的缺席原因。机关干部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其它局领导提出,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和召集。 

  (五)局机关各处(室)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虽不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但是涉及司法行政全面工作并拟请市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要提前一周向主管副市长汇报召开会议的具体事宜,征得领导同意。各处(室)拟以市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一周报局办公室,有办公室呈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请局长确定。 

  二、文件传阅、印发审批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工作。凡外来文件应按分类认真登记,订附市司法局文件处理卡,及时交办公室主管主任呈批。办公室主管主任根据来文内容准确呈批给有关局领导,并提出意见。局领导阅文完毕应批示和签字,文秘员负责文件的收回,不许横传。 

  (二)外来文件一般在局领导之间传阅,特殊情况需要有关业务处(室)阅文落实的,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和主管局领导应提出意见,文秘员要及时转送和收回。 

  (三)涉及全局工作的上级文件,办公室主管主任应先呈主管局长,有主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并签报给局长。 

  (四)凡外来文件不得复印,并严格保密。特殊情况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办公室主任或主管主任同意并审批。 

  (五)以市司法局名义发文,涉及全局性的或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其他可按发文内容和管理权限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市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按发文内容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的工作,要经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呈局长签发。 

  (六)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拟以市局名义下发的文件,由本部门领导签批,并报办公室。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把关后呈分管领导审批并签发。 

  三、督查、催办工作制度 

  (一)督查、催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的主要任务是: 

  1)局领导批示查办事项和局长办公会议、局中层干部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2)上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同志批示查办的事项; 

  3)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局属单位呈报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 

  4)其它需要查办的工作事项。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20天内)办结并报上级督查部门。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及时报告理由,不得拖而不报。对办结时间较长的,中间要分阶段报告情况。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和专人分管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