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05-00668 |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05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公证机构申请设立及年检注册初审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 发布日期: | 2005年08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05-00668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05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公证机构申请设立及年检注册初审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发布日期: | 2005年08月28日 |
|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申请设立及年检注册初审 | |||
| 审批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司法局48号窗口 |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 审批条件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 |||
| 前置审批 | 无 |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 审批时限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 |||
| 申报材料 |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 |||
| 申请书及 电子表格 |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审批流程 | 步骤 | 办理事项 | 时限 | 执行人 |
| 第一步 |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司法局 楼 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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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 | 组织相关人员按《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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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 做出审核决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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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 | 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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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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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0432-65155062 0432-65155061 监督电话:0432-65155028 0432-65155027 | ||||
公证机构设立及年检注册
问: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
答:《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问:公证机构设置布局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问:设立公证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问:公证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
答:《公证法》 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问: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问: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时限?
答:《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市司法局承诺在受理申请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
问:办理设置公证机构收费吗?收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设置公证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到哪里办理设置公证机构项目?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市司法局 号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8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负责人:刘吉昌,电话:0432--65126338);
第二步:组织材料审查;
第三步:做出审核决定;
第四步: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答复。
咨询电话:0432-65126338 0432-65155062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5155027
| 行 政审批 项目名称 | 公证员申请任职及执业年检注册初审 | |||
| 审批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8号窗口 |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2号)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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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条件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2号)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 |||
| 前置审批 | 无 |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 审批时限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承诺受理后10日内完成初审。 | |||
| 申报材料 |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公证员职业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职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 |||
| 申请书及 电子表格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 |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审批流程 | 步骤 | 办理事项 | 时限 | 执行人 |
| 第一步 |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司法局 楼 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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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 | 组织相关人员按《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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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 做出审核决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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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 | 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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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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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0432-65155062 0432-65155061 监督电话:0432-65155028 0432-65155027 | ||||
公证员任职及年检注册
问:公证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问: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有什么要求?
答: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问:申请担任公证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问:公证员任职的审批程序?
答: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问:申请公证员任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问:公证员任职的审批时限?
答:《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承诺在受理申请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
问:办理公证员任职收费吗?收费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公证员任职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到哪里办理公证员任职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市司法局 号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8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负责人:刘吉昌,电话:65126338);
第二步:组织材料审查;
第三步:做出审核决定;
第四步: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答复。
咨询电话:0432-65055062 0432-65155061
监督电话:0432-65055028 0432-651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