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13-0886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14日 |
标 题: | 律师事务设立初审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年01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13-08861 | 分 类: | 权责事项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1月14日 |
标 题: | 律师事务设立初审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3年01月14日 |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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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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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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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4-16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5-12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6、7条有关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相关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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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名称检索(省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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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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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律师法规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15个工作日(省厅审批时间除外)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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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书面的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 2、合伙人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3、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5、合伙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证明; 6、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7、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全体合伙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9、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表; 1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12、合伙人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13、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 2、设立人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3、设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设立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证明; 5、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6、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表;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9、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10、设立人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吉林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6、、派驻分所的律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8、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9、派驻分所的律师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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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及 电子表格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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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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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步骤 | 办理事项 | 时限 | 执行人 | |
第一步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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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窗口接待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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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 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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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 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厅审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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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32-65126338 0432-65155080 监督电话:0432-65155028 0432-65155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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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问: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形式有哪些?
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问: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问:哪些人可以作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答: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问: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相关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书面的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
2、合伙人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3、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5、合伙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证明;
6、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7、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8、全体合伙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9、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表;
1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12、合伙人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13、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
2、设立人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3、设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设立人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所成立后调动的证明;
5、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6、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表;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9、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10、设立人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吉林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派驻分所的律师简历、品行证明、执业经历证明;
6、派驻分所的律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8、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及相关证明;
9、派驻分所的律师参加社保、存放档案证明材料;
问: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律师法》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办公室承诺15个工作日(省厅审批时间除外)办结。
问: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需要办理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吗?
答:需要先进行名称检索。
问: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是否收费?
答: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0432-65126338 0432-65155080
监督电话: 0432-65155028 0432-651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