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12-09286 |
分 类: | 权责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12月06日 |
标 题: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12月0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606F/2012-09286 | 分 类: | 权责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12月06日 |
标 题: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12月06日 |
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
审批 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8窗口 | |||
审批 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 |||
审批 条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体检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年度通过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 |||
前置 审批 | 无 | |||
审批 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审批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申报 材料 | 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 |||
申请 书及 电子 表格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审批表 | |||
收费 依据 及标 准 | 不收费 | |||
审批流程 | 步骤 | 办理事项 | 时限 | 执行人 |
第一步 |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5楼135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
| 刘 吉 昌 | |
第二步 | 基层工作指导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 5 | 刘 吉 昌 | |
第三步 | 司法局主管局长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 | 5 | 刘 吉 昌 | |
第四步 | 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5楼135号窗口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
| 刘 吉 昌 | |
咨询电话:0432-65155067 0432-65155068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51550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册初审
问:基层法律服务所运作体制是什么?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形式是什么?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问: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基层法律服务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基层法律服务所什么时间进行年检注册?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可以自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问: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是否收费?
答: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0432-65126338 0432-65155067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51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