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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606F/2006-03506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3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606F/2006-03506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3月10日
标      题: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3月10日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6年3月10日  

   

  行政复议、应诉文书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专业文书。复议、应诉文书形成档案,是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检查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为做好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应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复议、应诉文书要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从收案到结案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要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二条 复议文书要使用统一的标准办案用纸,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

  第三条 案件立卷归档由办案人负责收集、整理。具体方法是:收案后,办案人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复议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四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遵循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证件在前,附件在后,打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的原则。

  第五条 入卷的文书材料,一般保存一分(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第六条 下列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办案人员自行处理:

  1.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 复议、应诉材料立卷的排列顺序,要按照复议、应诉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基本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复议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裁决书及处理材料);

    4.复议申请接待登记表;

    5.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

    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

    7.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8.答复书及附件(举证材料);

    9.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

    11.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

  12.对原行政机关处罚案卷的阅卷笔录;

    1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前、被申请人在后);

    14.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

    15.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16.主管领导批示;

    17.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签批单;

    18.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

    19.复议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决定书或裁决书)

    20.勘验费、鉴定费收据,送达文书的国内挂号、附件收据;

    21.复议建议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九条 应诉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基本顺序:

    1.卷皮;

    2.目录;

    3.应诉通知书;

    4.起诉书副本;

    5.答辩书及附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证据材料(包括调查证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处罚审批表、处罚通知书、鉴定结论、讯问笔录等);

    8.开庭通知书;

    9.庭审笔录;

    10.判决书或裁决书。

  第十条 复议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部编号。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应按复议、应诉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序号。

  第十二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复议决定书日期。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复议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的要修补。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下,文书材料上的金属必须剔除干净。

  第十四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五条 卷宗必须用“三孔一线”装订,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本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凡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

  第十七条 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笔录、机密抄件及其他不宜对外的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立副卷。副卷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