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35Q/2021-0490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04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35Q/2021-0490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04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人防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维护市场体系公平竞争秩序,加快推进人防领域市场体系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确保我办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经研究决定,调整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任王继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璐、金宝林任副组长,机关处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法规处),由黄恩红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及范围
办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查流程。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形成书面初审结论;书面初审结论提交法规处审查后,报业务分管领导、法制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查。
结合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并明确实施期限;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二)加强审查把关。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和基层事业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加强宣传培训。机关各处、基层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 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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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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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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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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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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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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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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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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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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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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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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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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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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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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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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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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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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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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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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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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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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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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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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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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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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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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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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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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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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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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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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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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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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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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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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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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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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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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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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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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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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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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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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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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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分管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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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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