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35Q/2007-0479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35Q/2007-04790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07年01月01日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防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防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人防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听证,是指人防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证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举行听证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人防办),有权对各级人防办执法单位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人防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人防办指定其法制部门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人员担任。书记员由组织听证的人防办法制部门指定非本案人员担任,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延期;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四)决定有关听证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制听证询问提纲; (二)制作《听证通知书》; (三)就本案事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核实;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公开听证的,应制作《听证公告》; (七)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依法被事先告知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放弃听证; (二)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回避; (三)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是指人防办主管部门承办案件并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书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享有权利、义务。 听证申请超过本听证办法规定的申请期限、听证范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3日内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听证。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中止听证,并报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回避的,应在3日内重新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并重新开始听证;驳回申请的,恢复已进行的听证。
第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开始,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 1、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3、双方质证; 4、双方交叉询问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宣布听证调查结束;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 (六)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或者鉴定人说明部份,应当交证人或者鉴定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3日内主持人应召集听证员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听证意见。 主持人应当在听证情况评议后5日内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听证意见报告》,并向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在对调查和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后,应当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做出听证决定后,应在5日内依照本听证办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防办组织听证,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听证办法,由市人防办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听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