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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35Q/2007-04784
分  类: 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程序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35Q/2007-04784 分  类: 政策解读;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程序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查处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防办。   

  第四条 实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现场检查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和罚款二类。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应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下达《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防办法规处备案。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三)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 第十二条 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二)有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依照《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立案报告表》,经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立案。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违法事实、证据进行核查与收集整理。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调查时承办人应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并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承办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七条 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作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较轻者,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进行行政处理;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人防主管部门应由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办党组审定。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承办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可以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人防办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并下达《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 (二)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三)听证主持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时应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并上报吉林市人防办执法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执法领导小组根据听证结论进行讨论后,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讨论记录》,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领导小组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并制作《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及部门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下达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收取《送达回证》。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赔偿金与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法院提交《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赔偿金与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并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第二十六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填写《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将案件材料整理组卷 ,登记存档,并填写备案报告表,报市人防办法规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吉林市人防办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