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0-07524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0年05月26日 |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防发〔2010〕30号 |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795219742W/2010-07524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5月26日 |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防发〔2010〕30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6日 |
机关各处、基层各单位:
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吉市政发[2010]4号)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窗口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运转协调,衔接顺畅,使人防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 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成立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负责市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审批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工作。机关各有关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协助审批办参与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 依法由市办授予行政审批办公室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凡属备案件、初审件以及即办件,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可直接办理。
(三) 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许可和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四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数量公开、程序公开、期限公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四制”办理:即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者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大厅快速通道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跟踪动态管理。由审批办负责,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跟踪调查和适时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行政审批的设定机关。
(五)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制定具体规范、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办理制度。
(六)制定行政审批人员行为规范,建立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制度。
(七)建立行政审批行为的联审、检查、监督等集约化监检制度。在审批办内部,建立互相制约的行政审批联审机制,建立纪检机构监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以及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效监督等机制。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制度
承诺单位:吉林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 责 人:高伍军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
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法定要件,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审查。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首办人员、复核人员、“窗口”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退办,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一次性补正的说明。
(三)分别情况,做出许可决定或决定建议。“窗口”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窗口”工作人员联审,对无争议的审批事项,由“窗口”负责人签署决定,并记录在案。对确需有关处室和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现场核查、现场勘验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负责人协有关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技术鉴定。需现场勘验的,窗口人员与有关处室及单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
(四)必要时,例会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对重大、复杂或者有争议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期限内,由办领导集体讨论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建设诚信、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我办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市办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勤政、高效的原则,减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有: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六、对办结时限相互冲突的两件以上需办事项,应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按期办理,不得顾此失彼。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大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七、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办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办理相关事务、事项,引起当事人投诉的直接责任人或引起行政复议以及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按《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作出处理。
八、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办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办理相关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部门,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该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新的审批机制,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和政务办事效率,规范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吉林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过程中及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各部门凭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驻政务中心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工作的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由部门责任人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0厘米的规格,格式为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及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办法由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解释。
行政审批运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我办行政审批以及服务事项,按照市政府“应进必进”的原则,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利发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服务。
第四条 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及回复工作,并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办党组协调市政务公开办确定。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用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精神,今后在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需上报国家、省的审批事项用印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咨询及回复。
第七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审批项目的《办事须知》以及各种示范文本,经办领导和政务公开办审定后,在窗口规定位置公开、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审批过程及审批结果,通过政务公开网站、触摸屏、办公电话及窗口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窗口负责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预审、网上申请、网上答询等服务工作,涉及机关处(室)的咨询服务事项,各处(室)应该按照要求予以答复。
第十条 凡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一律在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原审批处(室)和单位不再受理和回复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必须到本部门驻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窗口当面提出申请的除外。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表上委托栏中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依据办理程序和处室之间的关联度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补办事项、上报事项、急办事项、退办事项和协调督办事项。
第十三条 申办项目的办理,统一使用《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通知书应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办理操作规程(包括具体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即办事项承办条件及规程
1、认定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天)办结的事项,属即办事项。
2、各审批项目的办理规程: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组织材料审查,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审批手续。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组织材料审查,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建设单位)将易地建设费存入市建委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到政务大厅建委收费窗口索取缴费收据, 领取手续。
(二)承诺事项条件、时限及规程
1 、认定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或对审批事项进行现场踏查、评审、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召开听证会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组织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中介评估或召开听证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属承诺事项。
2、各审批项目的办理规程
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审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到所在区(吉铁、吉化)人防办申报;第1-2天,各区(吉铁、吉化)人防办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3-4天,组织材料审核、现场勘察后,签发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备案;第5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通信警报安装、移位、拆除审批手续。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8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4天,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备案;第5-7天,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档案备案;第8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结建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备案(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3天,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查,做出审批决定;第3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8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5天,组织材料审查、现场验收:(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建、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人防专项质量监督手续;(2)依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第6-7天,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认可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窗口送达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专项验收;第8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审批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的设计审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8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5天,组织材料审查;第6-7天,进行技术资料备案,做出审批决定;第8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审批手续。
人防工程项目使用审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市内人防工程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办结;外县(市)人防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5天,组织材料审核;第6-7天,与申请人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备案);第8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审批手续。
拆除、报废、改造人防工程设施审批(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8个工作日办结):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第2-5天,组织材料审核,对拆除、报废、改造现场进行勘查,与申请人签订使用、补建(补偿)协议;第6-7天,做出审批决定并报省人防办(6B级以下由市人防办审批)备案);第8天,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72号窗口领取拆除、报废、改造手续。
(三)上报事项:
1、认定条件:依法审查后,协助申请人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属上报事项。
2、办理规程
(1)上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在承诺的时限内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帮助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
(2)上报事项受理后,工作人员须填写、打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有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通知书应明确标出承诺办理时限(该办理时限指在本级行政机关办结时限,不包括转报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时限)。
(五)急办事项
1、认定条件:凡属重大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对象或者紧急情况,需要快速办理的事项,属急办事项。
2、办理规程:按承诺事项或联办事项的工作程序,从急从快办结。
(六)补办事项
1、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事项,属补办事项。
2、办理规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需要补充修改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按即办事项或者承诺事项办理。
(七)退办事项
1、认定条件: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吉林市发展规划的,或者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2、办理规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审议时间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认定为退回件的,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相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并注明退回不予受理原因,注明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报中心协调管理处备案。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但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部门相关处室,第三联交申请人)。
(5)申请人提出对退办事项有异议的,中心协调管理处、中心会同项目审批主部门予以复核并答复。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同一行政审批项目需要本办内多个处室办理的,首办处室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实行联合踏查、联审会议等并联审批机制。
第十七条 依法收取行政审批费用,必须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在商业银行中心支行窗口缴纳,窗口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八条 办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处室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由中心送办党组备案,作为工作人员提拔、晋职晋级、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审批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防主管部门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听证,由市办指定审查行政许可机构以外的部门办理。
第四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市办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市办负责指定本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一至两人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 在作出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听证公告或直接告知,并按期举行听证。
公告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参加人条件等。
第九条 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送达《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市办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市办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市办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市办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本办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办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先期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等。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申辩和质证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有关听证参加人征求意见。有关听证参加人可以作最后陈诉。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证据、理由;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五)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由办理听证事项机构负责人或者听证主持人决定。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应当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程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市人防办对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对受理许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对有行政许可职能机构许可工作的跟踪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五)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七)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人防办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作为,可以责令其实施行政许可,并下发书面督办通知;对下级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给予撤销。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科室负责人责任制。市办机关有关处室要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人员,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许可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地行政执法证,并向被检查者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市办纪检监察组对本办公室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市办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必须接受监察室对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条 市办纪检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办机关有关处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市人防办法规处、纪检部门、审批办公室及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工作的工作及管理和监督机构,受理行政审批监督举报。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电话:0432—62042375(法规处)
0432—62042272(审批办)
0432—64820110(政务中心)
0432—62042372(办纪检)
信函邮寄地址: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吉林市人防办
邮 编:132011
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办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办纪检组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需追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纪监组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人防办必须在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办理实施审批事项,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授权进入市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凡授权进入市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批事项涉及几个处室的,由中心窗口负责人组织牵头,会同其他处室办理。
第八条 审批办公室应明确办理审批事项的责任人,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由有关职能处室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负直接责任,审批办领导对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分管领导对审批办的行政审批行为负领导责任。审批中心窗口领导对进入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负协调督查责任,处室应服从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的协调,接受审批中心窗口的督查。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人防办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纪检组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人防办办理审批窗口、处室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人防办各处室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