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 施 方 案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吉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为在我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在执法前应到市办法规处登记公示,登记内容主要有执法范围、执法对象、执法相对人及执法内容、执法时间。
(一)强化事前公开。法规处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实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行政执法时,依法应当出示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义务。
(三)加强事后公开。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当事人认为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负责明确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按照市级各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文明执法。执法部门使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交往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刻录信息移交存储,音像刻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或系统中,并确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音像刻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规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明确审核机构。我办审核机构为吉林市人防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时要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属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检查等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办党组讨论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三)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四)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规处审核时,应当向法规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规处审核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明确审核责任。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有一定责任。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一定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机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登记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我办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昕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二)推进信息共享。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参照国家、省规定制定我办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熟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信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共通,切实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办公室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
组长:王 继
副组长:王 璐、金宝林
组员:齐 锐、赵 明、杨福昌、徐海涛、黄恩鸿、袁加强、曲文忠、常见闻、孙 波、牛 臣、李云涛、孙金臣、宗 承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例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并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强化宣传报道。法规处要通过政府网站、人防办网站等多角度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单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设施建设经费给予支持。相关执法处室、基层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管理,使执法经费、装备使用规范化制度化。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加强调度指导,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落实到位。检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确保我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