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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军分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沈阳军区、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制

   (一)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民防空工作的主体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每半年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情况汇报。要把人民防空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范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0.5-2‰的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真正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军事副职领导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并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与军事工作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要保持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防空机构的健全稳定,核定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实施目标管理。街道、乡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在人民武装部设专(兼)职人民防空干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防空部门的正职任用,必须经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察、同意,由当地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任命。领导班子的调整,要征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加快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提高应急组织指挥能力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县(市)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落实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指挥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预案体系。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逐年安排,加快实施建设。到“十一五”前完成地下指挥所、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任务,配齐指挥要素,完善指挥功能,落实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六)增强防空警报报知能力。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大力加强各类住宅小区、大学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警报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机动警报车、楼宇广播等手段,实现空情报知多元化。

(七)加强群众性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搞好群众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组建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开展业务训练。要加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人民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人民防空演练。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综合性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三、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指挥保障能力

(八)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搞好人民防空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为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需要,统筹安排。信息产业、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提供保障和服务。

(九)建立并完善人民防空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化资源整合,依托军队、地方信息化系统,构建并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空情接收、预警报警、远程监控、视频传输等网络,加强维护,提升功能。新建人民防空指挥所要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搞好信息化系统配套,确保各要素齐备、技术先进。

(十)落实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息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落实警报建设计划,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位置、供电、专线等条件,并搞好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现统筹兼顾、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十一)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依据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必须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落实设防措施。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园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县(市)级重点防空城市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城市公共绿地、园林、广场、操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十二)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安排新建项目,要与社会功能配套结合,优先考虑能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地面建筑设施相衔接,疏散干道和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十三)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应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审查批准。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及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越级审批防空地下室项目,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县(市)擅自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缓缴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收归省财政专户。

(十四)拓展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除涉密工程项目外,均可采用独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投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

十五)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及社会公益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对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规划部门选址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收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建设的选址、出入口占地及其地面配套工程要满足平战功能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六)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搞好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及施工队伍资质认定和防护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要办理备案手续并落实平战转换措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平战结合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要及时整改。

(十七)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提出申请,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和规定的标准就近补建。补建有困难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现行工程造价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由使用者负责,其消防和安全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的建设项目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构)筑物时,必须留出不小于建筑物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保证建筑物倒塌半径安全距离的,必须将口部引入楼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

五、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及人口疏散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搞好监督检查。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充分考虑防护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九)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制订防护和抢修抢险方案,建立防护抢险队伍,完善防护保障措施,储备必要防护器材和物资。要按照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和要求,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措施,组织抢险抢修训练。

(二十)加快疏散地域建设。“十一五”前完成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县(市)区要修(制)订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拟制流动人口疏散计划,确定疏散对象、路线、安置地域和组织指挥机构,并适时组织疏散演练。有条件的地方,疏散地域建设要为党政机关战时办公提供基本条件。

六、完善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强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执法工作,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和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二)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进防空防灾应急教育,应急教育要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教育部门要将防空防灾应急知识教育和防救技能训练纳入教学计划,确保开课率达到100%。要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基地建设,建设固定宣传窗口,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开展人民防空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为人民防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三)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交纳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执行《吉林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的)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由经营部门有偿使用。不论是何种产权性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按人民防空工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或遇突发事件时,一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征用。房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人防国有资产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中。

(二十四) 加强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和标准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四项费用”纳入财政专户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应急功能

(二十五)人民防空建设要与防灾应急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建设要充分考虑平时防灾救灾和公共应急需要。人民防空指挥场所、信息化手段、防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专业队伍等建设,要与重大灾害应急组织指挥、安全防护、应急抢险结合起来。重点要搞好防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防灾应急功能,使其成为公共应急指挥重要平台和信息化核心结点。

(二十六)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在防灾应急中的优势和作用。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针对其特点赋予相应的防灾应急任务,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警报设备、专业队伍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在重大灾害防救及公共应急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实战性演练。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要为群众紧急避险提供场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情况,依托人民防空应急系统建立本级公共应急体系。

(二十七)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民事防护转变进程。市和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及相关部门要借鉴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向民事防护转变的研究和实践。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民事防护体制、工作职能、业务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建立和健全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事防护工作体系。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