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防办政务信息公开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市人防办行政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行政质量,根据国务院《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我办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我办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我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我办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人防办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人防办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人防办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有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人防办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人防办有关会议,获得履行人防办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人防办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人防办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人防办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人防办的合法权益;协助人防办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人防办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人防办的秘密;办理人防办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