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经办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二、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1.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监察员证执法的;
2.不允许或不听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3.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4.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5.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三、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0432-62042375,接受投诉与举报。
四、来人及信件投诉举报由法规处负责受理。
五、受理投诉与举报后,10日内向当事人进行答复,对确实侵害当事人权益、非法执法的,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对不文明行为应向当事人致歉。
七、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告之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
八、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法规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给责任人以应有的行政处分,并向全市人防系统通报。
九、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
投诉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