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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吉林市人防办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办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本办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人防办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发布内容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不涉密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四)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新闻发布的形式可以经由以下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本办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六条涉及人防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省人防办及市领导批示进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市局领导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端正方向。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办有关科室承担。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