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条 上报备案的程序
各单位将不予公开的信息报送法规处,法规处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五条 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六条 上报备案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每年上报一次,每年11月30号之前完成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