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送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吉林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档案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四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自觉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七条 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在10日内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八条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第九条 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将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