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吉林市人防办要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我办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及时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人民防空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吉林市人防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办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