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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市人民防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办应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办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应以公文形式进行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我办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我办的,我办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九条 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