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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安全、程序适当,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因公开程序不严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处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形成的过程中,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的属性,并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适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外发布;属于免于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于公开的理由。

  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群众和服务社会为原则,参照上述审查要求确定其属性。

  第四条 公文(信息)签发人是公文属性的最终确定人。对于联合发文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情况通知其他机关。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自觉接受保密审查机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