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人民防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在吉林市政府门户网、吉林市人民防空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