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3-09821 |
分 类: | 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2日 |
标 题: | 关于组建吉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3-09821 | 分 类: | 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2日 |
标 题: | 关于组建吉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依法客观公正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维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局发〔2019〕17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一)公正委员会组成部门
公正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组成。
(二)公正委员会人员组成
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人社局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局级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业务处室有关同志担任。
公正委员会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成审理组或者直接承办。审理人员原则上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审理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及各行业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工作。
(三)公正委员会具体职责
1.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2.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3.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事机构组成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办理公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同志担任。
(二)办事机构具体职责
1.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2.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审理工作);
3.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4.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5.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有关要求
(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准确、程序规范。
(二)参加调查审理案件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期间不受干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参加审理调查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申诉案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公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等;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五)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收到此通知后,应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组建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案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