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3-09795 |
分 类: | 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3-09795 | 分 类: | 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职称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时间安排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1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初步安排如下:
1月1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81号)。
2月13日至3月31日,市人社局现场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后附《2023年全市职称申报材料现场审核日期安排表》)。
3月1日至3月31日,省人社厅授权的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审核申报材料,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8月31日前,市、县(市)区及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企业完成授权范围内例会评审工作。
9月30日前,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成向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工作。
上述时间为初步安排,根据省人社厅部署和工作实际,必要时做以调整。
二、受理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申报人员学历年限、取得资格年限、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范围为市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单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职业(新业态)、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的自由职业者。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县(市)、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标准”执行。但对于2023年距退休不满2年参评人员,聘任年限要求可按减少一年聘期申报,这部分群体均按当年申报要求的聘期减少一年聘期申报执行,2024年底停止执行。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但对于2021年以来新授权评聘结合试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两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时,聘任年限可参照评聘分开单位当年申报年限减少一年聘期申报,2023年底结束。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符合有关要求。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A3纸质版,省评专业5份,市评专业15份);
2.《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示表》(A4纸质版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表(复印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近三年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近五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
7.企业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
9.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科研、奖项、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证明材料、其他业绩成果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中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用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参评资格名称等,原件和复印件分装两个档案袋。
机关分流、部队转业、援疆援藏、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激励政策(3.0版)职称待遇兑现、县(乡)基层“3010”人员、中小学教师、基层硕博人员、乡村振兴人才、初级职称认定、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等申报材料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1.市人社局集中受理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材料,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2.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在企业注册地进行职称申报,注册地在市直的直接报送至市人社局,注册地在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申报。
3.省人社厅授权的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根据工作权限,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审核申报人员相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4.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及各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报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报送。对于审核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评委会的设立
根据省人社厅授权批准,我市2023年设立的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评委会及受理范围为:
1.吉林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本地区从事临床医学、医技、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吉林市工程系列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本地区从事机械、建筑、水利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吉林市农业系列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本地区从事农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吉林市档案系列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本地区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授权批准,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自行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组织例会评审前,按照授权范围,需向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或县(市)区人社局提交例会申请、评审方案等相关材料,批准后方可组织例会评审。
(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等要求,做好例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按进度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位评委须认真审阅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材料,根据其实际水平和专业贡献,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作出科学、客观评价。凡评委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投人情票、关系票或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的,一经查实,其评审意见无效,情况严重的,撤销其评委资格。
五、核准备案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要在次日向省人社厅报送职称评审结果,同时在评委会组建单位网站和吉林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3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社厅报送备案材料。省人社厅统一颁发公布文件,统一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六、其他特殊问题
(一)继续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
实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既可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的导向作用,实现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又可促进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2023年,吉林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被列入全省推进职称评聘结合改革第三批授权单位。各评聘结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二)继续完善职称评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对不再适应行业发展的职称评审专业予以剔除,对不规范的职称评审专业予以调整、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动态调整、整合、剔除和新设的职称评审专业须报请省人社厅审核同意。
(三)优化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继续下放中小学校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权限到各学校(单位)。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做好岗位设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指导属地中小学校自行组织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支持同一属地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聘;对自行开展职称评聘或联盟评聘有困难的中小学校,属地教育或人社部门可组建区域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统一组织职称评聘工作。独立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单位)可不采用“职数+1法”进行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参加评审。实行委托、联盟评审的中小学校(单位)仍按照“职数+1法”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会。组建的区域联盟形式中小学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需向省人社厅报备。
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岗位核定比例,在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公办中小学校编外教师可参照本单位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参照在编人员岗位核定评审数额和通过率,按照“条件一致、标准一致、程序一致、方法一致”的原则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放开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层级。实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统筹数额内自主开展正高级讲师职称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参加全省统一组建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基层服务满1年经历。2023年至2025年,不对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基层服务满1年经历作为硬性要求。对已经具备基层服务经历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2026年起,1年基层服务经历将作为全省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五)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社会工作师是国家人社部设立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社会工作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吉人社函〔2021〕171号)规定,初级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可分别对应初级社会服务师和社会服务师职称;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书的,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对应高级社会服务师职称。
(六)实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根据《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号)精神,2023年起,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审(认定)申报工作。省人社厅组建高技能人才贯通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省人社厅委托具有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权的评价机构,对申请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鉴定相应技能等级。
(七)强化评聘结合单位评审组织能力。
已经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评聘范围为本单位主、辅系列所有层级的职称。其中,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参加本单位竞聘;考评结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取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后正常参加本单位职称评聘。各评聘结合单位要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组织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聘权限的评聘结合单位,省人社厅将取消其授权,委托其他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该单位本年度职称评聘工作。
(八)下放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现有的职称评审范围、专业、层级,将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严格把关,专家组应充分考核其是否达到拟改入系列、专业职称的标准条件。
(九)强化对硕博和博士后人才职称激励。
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工程师评审,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省人社厅授权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与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和硕士,服务期满2年的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对县(市)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和硕士,与属地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或硕士毕业满2年即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
(十)优化基层服务“3010”职称申报评审机制。
基层服务符合“3010”政策人员可随时申报,统一实行“县审核省认定”制度,每月认定一次。各县(市、区)人社局对在本县乡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简称“3010”),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将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及时网上推送。省人社厅认定通过后及时生成职称电子证书,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当年正常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参加年度职称申报评审。
(十一)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向省人社厅申请,可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聚焦“黑土地”保护、肉牛养殖、种业发展、空间遥感、碳纤维、中医药、冰雪旅游、生态环保等产业,针对一批独具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的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平台,向省人社厅申请,可赋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附件:2023年全市职称申报材料现场审核日期安排表
附件:
2023年全市职称申报材料现场审核日期
安排表
日期 |
投档部门(单位) |
2.13 |
市府办、网信办、政法委、编办、公安局、保密局、社科联 |
2.14 |
老干部局、党校、江城日报社、妇联、残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15 |
档案馆、发改委、科技局、科协、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16 |
工信局、民政局、农科院、总工会、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17 |
司法局、财政局、纪委、人社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0 |
政协、退役军人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1 |
城管局、交通局、文化局、民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2 |
农业局、水利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3 |
规自局、应急局、审计局、文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4 |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体育局、宣传部、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7 |
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防办、地震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2.28 |
政数局、扶贫办、信访局、团市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1 |
林业局、金融办、外事办、合作交流办、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2 |
卫健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3 |
卫健委、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6 |
教育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7 |
教育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8 |
教育局、市属企业(民营企业) |
3.9 |
永吉县 |
3.10 |
永吉县 |
3.13 |
磐石市 |
3.14 |
磐石市 |
3.15 |
桦甸市 |
3.16 |
桦甸市 |
3.17 |
蛟河市 |
3.20 |
蛟河市 |
3.21 |
舒兰市 |
3.22 |
舒兰市 |
3.23 |
船营区 |
3.24 |
昌邑区 |
3.27 |
龙潭区 |
3.28 |
丰满区 |
3.29 |
经开区、北大湖开发区、松花湖风景区 |
3.30 |
高新区、中新吉林食品区 |
3.31 |
其他未列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