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2-03424 |
分 类: | 社会保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2年病退(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2〕2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2-03424 | 分 类: | 社会保险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2年病退(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2〕2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关于做好2022年病退(退职)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78号)《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53号)和《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病退(退职)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22年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年度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自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统一组织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条件
申报参加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到202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病退(退职)申请。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职工非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可在申报窗口领取或登录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
(三)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证明(相应的缴费文件或社保出具的缴费记录)。
(四)应提供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完整病历等材料及复印件,其中癌症患者需在鉴定表右上角写明就诊医院、病历号、病理号;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在鉴定表右上角写明就诊医院和病历号。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应提供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它精神类疾病患者应提供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五)各类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具体如下:
1.在职人员申报所需材料除以上四条外,报名时还需单位工作人员携带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2.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申报所需材料除以上四条外,还需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的人事档案。
档案在就业服务局托管的残疾人申报所需材料除上述四条外,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的人事档案。
3.无人事档案的残疾人员申报所需材料除以上四条外,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受理部门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县(市、区)人社局受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汇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办理。
市属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驻吉林地区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吉林市就业服务局一楼服务窗口)。
市、区属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档案在市就业服务局托管的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就业服务局负责审核受理。
各县(市)所属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审核受理,按规定时间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汇总。
各区人社局受理本区所属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汇总。
残疾人申报程序继续按《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2号)规定执行。
(二)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2022年吉林地区集中组织一次病退(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可顺延至下年度申报。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
(四)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六)咨询电话
市就业服务局:0432-62047527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432-65078865(报名期间在市就业服务局一楼设有报名窗口)
市残疾人联合会:0432-62041568
在各县(市)申报的,如需咨询请联系县(市)人社局。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灵活多样、有力有效的方式方法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的各项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确保职工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切实把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分工协作、严格把关。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程序和条件严格把关,确保报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要主动协调残疾人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报名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等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三)加强监督,确保规范。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抵制不正之风。要及时反馈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开展。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