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2-03421 |
分 类: | 政务服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2-03421 | 分 类: | 政务服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31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企业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企业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方案》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市“服务企业月”活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稳产达产,市人社局决定开展“服务企业月”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协企抗疫防疫,帮企纾困解难,助企复工复产”活动主题,将服务元素深植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职能中,通过深入企业调研,交流互动,针对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开展精准务实的服务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渡过难关,助力经济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将“全、实、细、新”服务贯穿于活动始终,落实服务企业各个环节中,真心真意为企业办事服务,尽快让企业走上正常的生产运营轨道。
(一)“全”--服务范围全覆盖。一是做到产业全覆盖,要覆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产业;二是做到区域全覆盖,要覆盖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等各层级;三是做到企业全覆盖,要覆盖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四是做到职能全覆盖,要覆盖稳就业、聚人才、强社保、促和谐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全部职能。
(二)“实”--服务效果实实在在。一是深入企业一线,要把服务活动开展到最基层、开展到企业一线,保证服务效果;二是深化服务举措,紧紧围绕复工复产过程中的企业问题,研究制定精准服务举措,推动企业稳产满产。
(三)“细”--服务内容细致入微。一是深植服务理念,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都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让服务理念深深融入日常工作中;二是为企业提供主动和靠前服务,以企业视角思考问题,有预见性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扫清障碍、打通堵点。
(四)“新”--服务方式方法创新。一是创新服务形式,不拘泥于会议、论坛、座谈等传统模式;二是创新服务内容,不局限于工作职能,围绕助力企业发展可将服务外扩;三是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板块间联动协作。
三、活动时间
集中活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6月20日,延续性服务至2022年底。
四、活动内容
聚焦助企纾困、服务发展,组织开展1项工程、7个专项行动,采取39项务实举措,在惠企利企工作中有抓手、出实招、见成效,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
(一)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
1.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向企业集中宣传“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指导企业注册发布招聘信息,精准对接招聘求职信息,免费提供“直播带岗”服务,通过“云服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就业局牵头,人才中心、信息中心、法规处、就业处、市场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按职能推进。
2.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帮扶清单。要选定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形成重点企业帮扶清单。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3.落实“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员与企业建立帮扶结对关系,动态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全力满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就业局、人才中心负责。
4.实施企业用工提级办理制度。针对确有招工困难或招工数量较大的企业,如当地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可采取提级办理的方式,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就业局、人才中心负责。
(二)开展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行动。
5.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要聚焦企业招聘需求,通过公共招聘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直播带岗”等渠道服务企业,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全市开展小规模、定制式招聘活动不少于90场。其中,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组织专业工种、紧缺工种开展专业专场招聘不少于4场。
责任单位:就业局、人才中心负责。
6.灵活举办“专精特新”专场招聘会。具备线下招聘条件的地区,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全市分类举办6场以上“专精特新”专场招聘会;不具备线下招聘条件的地区,采取线上方式,加密场次,全市分类举办招聘活动不少于13场。
责任单位:就业局、人才中心负责。
7.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利用“96885吉人在线”等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和求职者,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精准推送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和求职者信息,“双向”促进企业招工和求职者就业。
责任单位:就业局、人才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信息中心配合。
8.组织农民工有序返岗。按照当地及输入地防疫要求,为成规模、成批次返岗及外出务工人员协调提供核酸检测、车辆保障等便捷高效服务。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9.组织定向招聘活动。集中开展乡村“招聘大集”“送岗下乡”等活动,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次,将企业用工岗位送到农民手中,为用工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搭建平台,保障企业的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10.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解决各类企业用工需求。全面摸底调研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复工情况,指导全市10家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用工企业紧密对接,解决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
责任单位:市场处负责。
11.开展返乡创业基地企业“三送”服务。利用疫情期间农民工返乡在乡时机,鼓励返乡创业基地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深入市、县、区9个返乡创业基地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及技术需求,开展“线上+田间”的“三送”服务,即整合资源送政策、多措并举送用工、解难答疑送专家。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12.搭建校企对接平台。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企业进校园开展对接洽谈、企业宣传和校园招聘等载体活动。组织高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走进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开展实习见习对接。
责任单位:人才中心、就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就业处配合。
(三)实施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技兴吉林”行动。
13.提升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开展重点企业员工培训意愿调查,摸清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培训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职建处牵头,职鉴中心配合。
14.开展“定向式”“定岗式”用工培训。针对重点企业紧缺急需工种,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做好专业工种人才准备,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职建处负责,职鉴中心配合。
15.参加吉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围绕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居民服务等23类项目,适时组织参加吉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为企业选拔和培养人才。
责任单位:职建处负责,职鉴中心配合。
16.启动企业特级技师试点。适当选择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本企业生产一线具有高级技师等级的技能人才,设立特级技师岗位,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责任单位:职建处牵头,职鉴中心配合。
(四)落实社会保险助企纾困行动。
1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
责任单位:失业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18.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
责任单位:工伤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1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失业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20.缓缴养老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
责任单位:养老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21.缓缴失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失业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22.缓缴工伤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责任单位:工伤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23.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
责任单位:失业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24.放宽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时限。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失业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落实。
(五)开展服务企业引才聚才行动。
25.加强国有企业人才服务。对重点用工国有企业,安排人才服务专员“面对面”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服务需求。对引进青年人才多,且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支持企业争取省人社厅职称自主评审授权。
责任单位:人才中心牵头,专技处、人才处配合。
26.开展企业双贯通人才评价。实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责任单位:专技处牵头,职鉴中心配合。
27.协调相关部门,为持有“吉享卡”“吉健卡”的“专精特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企业家,兑现相关待遇和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人才处负责。
28.争取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授权。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人社厅职称自主评审授权,授权企业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责任单位:专技处负责。
29.支持青年人才创办创新企业。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创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企业给予场地费和水电费减免扶持。
责任单位:人才中心负责。
(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惠企行动。
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31.对无法复工复产导致的归还贷款困难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展期。疫情期间及时足额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32.对于医疗用品、检测试剂生产供应企业、基本生活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符合条件的,协调金融机构先行发放贷款,再申请办理贴息,保障企业资金需求。
责任单位:就业局负责。
(七)开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行动。
33.指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疫情期间,企业与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或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鼓励缺工企业在特殊时期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共享用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职工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超过30日。要监测研判劳动关系风险,为重点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指导服务1次以上。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牵头,法规处、仲裁处、监察支队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
34.推行“互联网+调解仲裁”网上办。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在线服务平台,减少办事人员跑动,妥善处理涉企涉疫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仲裁处牵头,仲裁院配合。
35.开展送法入企活动。适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组织人社法律专家,以案释法、强化预防,为企业宣讲人社法律政策不少于2次,解决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
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仲裁处、劳动关系处、监察支队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配合。
36.推进企业薪酬调查和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对361家企业开展薪酬调查,动态掌握企业人工成本,引导企业形成合理的工资标准,有效服务和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工资报酬。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负责。
37.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负责。
(八)开展人社服务提质增效行动。
38.加强涉企服务行风建设。聚焦企业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创建优质服务窗口、培树优质服务先进个人和最美人社服务标兵。落实涉企各项优惠政策“四进两知晓”直通机制,开展涉企事项快办行动,实现企业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更多事项简便办、服务下沉就近办、特殊事项上门办、服务企业提级办、积极探索免申即办。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牵头,法规处配合。
39.推进政企结对共建。组织全局基层党组织对接服务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每个党支部主动对接2户以上企业。深入企业宣讲人社惠企政策,协助企业应享尽享,帮助企业解决在招工用工、社会保险、人才引进、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形成基层党组织全动员、党员干部全参与的生动局面。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基层党组织具体落实。
五、活动组织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社局“服务企业月”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推进和落实(详见附件1)。各处室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具体组织落实。服务过程中,注意工作纪律,减少对市场活动的干扰,减轻市场负担。
(二)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调度、督导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局本级的,要划清责任、及时解决;涉及各县(市)区的,要下解任务、责成落实(督查方案另行下发)。
(三)建立常态化机制。各处室和相关单位要提升工作时效,早谋划、早动手、早推进,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承诺及早兑现、落实到位,部分政策内容要延续服务至2022年底。要运用“五化”工作法推进工作,形成工作清单,制定流程图,实现服务制度化。各处室和相关单位要分别于6月10日前和12月26日前,将为企业服务的成果和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政策宣传、专题采访、经验介绍、典型树立等方式,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政策直达平台、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载体平台,广泛宣传助企政策、服务经验和典型做法,大力营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心全意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1.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2.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任务分解落实表
附件1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企业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为统筹推进市人社局“服务企业月”活动有序开展,确保服务范围广、内容细、方式新、效果实,有效帮企纾困解难,助企复工复产,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 靖 局长
副组长:刘秋伟 副局长
曲德宏 副局长
邵剑铭 四级调研员
程伟东 就业局局长
张文波 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鸿斌 办公室副主任
丛东雷 法规处处长
张震宇 规划财务处处长
陈 晨 就业处处长
金昭存 人才开发处处长
王也刚 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
吴泽宏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初永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李 智 劳动关系处处长
贾 斌 养老保险处处长
李明璞 失业保险处处长
姜庆阳 工伤保险处处长
宋文国 仲裁处处长
李 娜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刘 俊 监察支队支队长
王洪喜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魏春雨 信息中心主任
赵 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局“服务企业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和法规处,负责“服务企业月”活动的总体谋划、调度推进工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立推进组,由局法规处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推进各项工作部署与落实。
成立督查指导组,由局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处、法规处、审计监督处、机关党委负责活动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