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1-10238 |
分 类: | 人事人才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1〕4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2786/2021-10238 | 分 类: | 人事人才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人社发〔2021〕4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1〕3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 2021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从2021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22年3月底结束。
二、考核人员范围
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员额编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在考核范围内。
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名额和比例,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但总比例不应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8%。优秀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在疫情防控、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中受到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单独增核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四、特殊情况说明
(一)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本年度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继续教育相关文件执行。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十一)涉及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隶至新单位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考核,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及《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3号)、《奖励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认真进行部署,统筹做好2021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纠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创新方式,客观公正。事业单位要依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岗位工作标准,分别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目标,创新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考核办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合理运用考核方式,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三)公示备案,兑现待遇。一是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二是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附件上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备案通过的,依据工资政策及时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待遇。获得奖励人员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12号)规定执行。四是逾期未备案的,需做出书面说明,未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不予受理2021年度考核相关事宜,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待遇。五是考核结果与《奖励规定》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奖励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权限给予嘉奖,同时颁发奖励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
联系人:
李 楠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电话:62010171
叶 青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处 电话:62048797
牛艳伟 市人事考试中心继续教育科 电话:62507972
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