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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786/2010-07063
分  类: 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政务服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标      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2786/2010-07063 分  类: 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政务服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标      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5日
流程(项目)名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
流程(项目)编号:111
主办部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类型:即办件
审批依据:

吉市人联字【2009】4号、 吉市人联字【2009】5号、吉市民发[2007]44号
 

申报条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抚恤金标准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计发办法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2)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抚恤金标准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发办法
1、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
3、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
 

前置审批:

无。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

死亡证明、最后一次工资审批表、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一式3份)。
 

审批流程: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9号窗口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即时办理(负责人:赵俊岭)。
咨询电话:0432-64820054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承诺时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诺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