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吉市人社发〔2017〕21号 关于申报推荐2016年度吉林市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3〕117号)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开展2016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申报人员为核定出正高级正式岗位事业单位中,聘任到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推荐三级岗人员:未完成事业单位岗位分级工作的县(市)区、部门、单位不得申报。 3.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推荐人选须是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执行的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规定类别条件的人员。 2.申报推荐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原则上考评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来的业绩成果)。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按足年足月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 二、申报工作程序 各单位、各部门须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3〕117号)规定的条件、程序拟定上报推荐人选。各级事业单位推荐人选须报主管单位(部门)批准同意,并经逐级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 (一)推荐申报。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部门)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组织审核 。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部门)申报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认。 (三)专家论证。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部门)申报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聘任人选。 (四)公示确认。对拟聘人选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报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备案,并履行聘任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上报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至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需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人员上报前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人社局对三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报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次申报推荐工作。 (一)材料申报 1.推荐报告(正式行文),并附所属单位(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证明材料; 2.《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3份(须用A4纸填报打印),已核定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填写《吉林市事业单位三级岗位聘用确认表》(一式五份),不能够核定出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五份)。 3.《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见附件)和《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见附件)各3份(须用A3纸填报打印),一并报送电子版; 4.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述职报告5份(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受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来在本职本岗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业绩贡献及相关荣誉等; 申报二、三级岗人员分别将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标注页码,不得超过15页)。 (二)材料受理 1.受理时间: 申报二级岗:2017年3月20日至22日 申报三级岗:2017年4月3日至6日 2.受理地点: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五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5楼(吉林市昌邑区辽北路166号)。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 岩 李中博 联系电话:0432-62507806 0432-62507807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是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关系到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日前下发的《吉林省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3〕117号)认真组织。 (二)严格执行政策。申报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的标准条件要求,对申报二、三级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 (三)抓紧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申报评聘工作。请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报材料。 附件:1.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2.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 3.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 4.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 5.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3〕117号) 6.吉林省事业单位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 7.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竞聘岗位条件控制标 准(试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5日 附件1 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取得正高 资格名称 及时间 聘任三级 职务时间 从事专业 手 机 获 得 成 果 奖 获 得 荣 誉 奖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省 核 人 准 社 意 厅 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各一份。 附件2 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取得正高 资格名称 及时间 聘任四级 职务时间 从事专业 手 机 获 得 成 果 奖 获 得 荣 誉 奖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省 核 人 准 社 意 厅 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各一份。 附件3 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正高名称及时间 聘任三 级时间 从事 专业 获得成果奖 获得荣誉奖 备注 1 丁一 1.2007年,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符合二级岗位条件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第3条。 2.2009年,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符合二级岗位条件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第3条。 1.2010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二级岗位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第6条。 注:1.成果奖和荣誉奖栏请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条款填写,且须标明符合具体条款。2.不符合条件的奖项不用填写。 附件4 2016年度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推荐人员一览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正高名称及时间 聘任四级时间 从事专业 获得成果奖 获得荣誉奖 备注 1 张三 1.2007年,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符合三级岗位条件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第3条。 2.2009年,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符合三级岗位条件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第4条。 1.2010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三级岗位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第2条。 注:1.成果奖和荣誉奖栏请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条款填写,且须标明符合具体条款。2.不符合条件的奖项不用填写。 附件5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吉市人社发〔2013〕117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1日 吉林市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市统一动态管理。岗位及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审核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 市人社局组织成立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总量,由市人社局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确定(含由省审批的二级岗位)。 第七条 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 市人社部门对三级岗位在聘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三级岗位聘任资格。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三级岗位的条件为: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五年,且在聘任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过优秀等次,并同时符合下列和专业类奖项各一项者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且在聘任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过优秀等次,并符合下列人才和专业类奖励条件任意一项者,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人才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3)省拔尖创新人才; (4)主持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或重大科技项目;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6)两次被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省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 长期在教学、医疗工程技术和推广等行业专业技术一线工作仍在岗,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四章 报送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上报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至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需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人员上报前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对三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报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二条 经核准批复的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并到人社部门变更岗位,进行聘用合同鉴证。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全市向省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市三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二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省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竞聘岗位 条件控制标准(试行)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奖项类 人才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3、省拔尖创新人才; 4、主持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或重大科技项目;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6、两次被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7、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省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影响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期间获得。 附件6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 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分别管理。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 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 第六条 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 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二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5%。 第九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三级岗位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设置的总数不应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20%,设置情况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为单位临时性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分别占用本单位正常核定的三级或四级岗位。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由于各种调离聘任岗位后,特设岗位随即取消。 第三章 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5.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足10年,已满5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或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6.省拔尖创新人才(一、二层次)人选;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8.国家级教学名师; 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 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或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12.重点引进的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3.其他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省属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所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上述条件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 设置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1.在本单位公布二、三级岗位竞聘数额及条件; 2.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 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公示后,报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核单位推荐意见,逐级推荐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按照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核准各单位二、三级岗位的聘任人员; 6.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二、三级岗位聘任情况需由省直属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予以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称职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聘期内在我省范围内工作变动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调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聘任二、三级岗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 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竞聘岗位 条件控制标准(试行) 一、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学术技术成果奖励类 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3.获得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第1)的;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nature发表论文的; 5.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际国内本行业最高学术技术成就的。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3.主持973或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4.“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6.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7.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8.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9.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人选或省高级专家或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10.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际国内本专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 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的;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3.获得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的;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第1)的;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1. 主持973或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2. 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及创新团队负责人; 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5.国家教学资源库项目负责人; 6.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二层次人选 8.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现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学术技术成果奖项类 学术技术荣誉影响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的; 2.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的; 3.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4.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2);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发表论文8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1. 973或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本单位到位经费200万元以上)主要参与人; 2.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才培养等平台及团队负责人; 3.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4.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5.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三层次人选; 6.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长期在教学、医疗、工程技术和推广等行业专业技术一线工作仍在岗,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8年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备注: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影响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