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人社发〔2017〕55号 关于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驻市各高校: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应届高自傲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6号)精神,现就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范围 吉林市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贴标准。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审核 (一)申领程序。驻市各高校申领补贴程序,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16号)的要求执行。 (二)审核发放。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社〔2016〕477号)精神,驻市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人员的完整的申领提交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审核,并由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申领提交材料 (一)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学校初审后加盖公章,并提交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城乡居民享受最低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至今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扶贫办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复印件需标明“此件复印于原件”字样,并由学校加盖公章。 (六)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县级以上扶贫办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在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时,要把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六种情况分类汇总上报。并把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在学校贷款系统中核对后汇总截图,加盖公章。 (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审核关,要在初审公示时公布高校和人社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市人社局监督举报电话为:62048586(人社局就业促进处),62507870(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部)。对相关举报投诉各高校应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对高校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依法处理。 附件: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1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在院校 学 号 家庭地址 低保凭证 证明材料 (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校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 源社会 保障部 门审核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毕业生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2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 院校:(盖章) 类别: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联系电话 人社部门审核结果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毕业生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